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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強盜得財後說聲「謝謝」,無解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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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得財後說聲「謝謝」,無解刑責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曾永盛利用母親在廚房忙著做飯的時候 ,翻翻當天的報紙,看到一則新聞報導說:有兩位吸毒的青,為了籌措吸毒費用,帶著改造手槍及刀械,駕著轎車,專搶夜歸婦女及闖空門,財物到手後,總算還有點良心,將沒有什麼經濟價值的證件,按照證件上的被害人住址寄還給被害人。使人奇怪的是這兩位搶犯,不知道是那根筋有問題,或者良心不安,在寄還證件的信中,會附上一封感謝信或者道歉信。信中大意是說他們真的是走投無路,證件寄還給妳,錢先借走,有朝一日會報答妳,如果嚇到妳,請妳原諒,妳的錢救了我們,謝謝妳。使這些被搶劫的被害人,收到信以後感覺到啼笑皆非。還好,這三人強盜組被警方在查緝毒品的時候,發現他們皮包中有別人的信用卡,才查出他們已經犯了十多件搶案。曾永盛看了以後,覺得這些歹徒,真是無恥極了,搶人家的財物就是搶了,還說是用借的。會報答的,怎麼自己不想想看做這種事情的人,那裡還會有明天呢!   吃晚飯的時候,便把剛才看到的新聞,告訴他母親,他母親說:﹁我公司中有一位黃小姐也被這一幫歹徒搶去一萬多的現金,身分證總算寄回來,附來的信還說你的錢,救了我們,謝謝妳;把我那位同事氣得半死!當初搶錢是把刀架在她脖子上的,那副猙獰面目,已經深深印在她腦海中,使她永遠不會忘記,不是說兩句﹃謝謝﹄就可以算了的。﹂   曾永盛看到母親臉色不是很好看,知道她站在職業婦女的立場上,非常痛恨這些為非作歹,不顧別人死活的社會人渣!便不想再說下去,以免母親生氣。不過心裡想到這些搶匪既然搶了別人的錢財,還用信來答謝,目的是什麼呢?是不是想用信來贖罪,希望被逮到以後法院會減輕他們的刑責。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用刀架在別人的脖子上,還有用槍抵住別人的身體,要人交出錢財,交給他花用。用這種強暴方法搶人錢財,已經到達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成立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普通強盜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還有一種刑事特別法﹁懲治盜匪條例﹂存在,雖然有學者以及社會人士對這攸條例的效力表示懷疑,不過司法實務上都認為這條例還是有效存在,這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條文所規定的犯罪要件,與刑法的強盜罪完全相同,不過處罰的刑度卻重得多,要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懲治盜匪條例被正式宣告廢止以前,犯強盜罪還是優先適用懲治盜匪條例來處斷,除了有特別可以減輕的事由以外,犯了強盜罪最低要判處七年的有期徒刑。   至於犯了罪以後又寫信絡被他搶的被害人,內容只是說錢是他們先借走,嚇著妳請您原諒,您的錢救了我們,謝謝您等文字,看不出來犯了罪以後的態度有什麼重大的變更。何況搶別人的錢是事實,還用﹁借﹂的字樣來粉飾自己的惡行,想用這些方法或博取別人的同情,來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是很不容易達到的,唯一值得原諒的地方,是這些犯罪的人想到把一些對毫無用處╴被搶的人卻非常需要的證件寄還給被害人,一點良心還沒有完全泯滅,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或許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的規定,認為犯罪後的態度還不錯!不過,他們把搶來的錢購買毒品,以滿足自己的毒癮,犯罪的動機,還是讓人起不了同情之心!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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