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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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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跟他單親媽媽都是大忙人,他自己是天把時間耗注書本上;媽媽除了白天忙著上班當她的小公務員外,回到家中還有忙不完的家事。   忙中偷閒是人生難得的大樂事,曾永盛所能把握住這難得的樂事是回家吃晚飯的時候品嚐到媽媽親手為他燒的幾樣可口的菜餚,一邊喫飯一邊聽那電視機的晚間新聞,不必另耗時間而可以得知天下大事!   這天母子倆又正在享受著別人並不覺得是一件奢侈事情,在他們是一件大樂事的邊看新聞邊吃飯的歡娛時刻,忽然新聞報導播出前些日子在台中看守所發生重刑犯黃主旺等脫逃事件,被補獲後,除了脫逃主犯黃主旺、楊漢鵬和一位負責接應的洪貿勇被提起公訴,檢察官並向法院請求判處他們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外還將台中看守所中幾位負有管理職員一併提起公訴。使曾永盛覺得驚訝的是其中一位擔任管理員職位,也就是掩護這些重刑犯脫逃的徐長慶,被檢察官具體求刑,要求法院判他無期徒刑,比起那些脫逃的主角還重得多,這究竟是什麼原因?曾永盛想了一下,沒有想通,便開口問他媽媽是什麼道理。   曾媽媽雖然是一位公務員,因為所學專長並不是什麼罪該判這一類事情,問到她也是一頭霧水,只好支吾地應上一句:「大概是身為公務員吧!」   曾永盛聽到媽媽的回答,心中又泛一連串的疑點,很想知道公務員一樣也是人,為什麼犯了罪會比一般人重呢!原因在那裡? ------------------------------------------------------------------------------------------------------------------------------   有關曾永盛聽到台中看守所重刑犯越獄的案件,那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管理員,的確是像曾永盛母親所說的由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緣故,依據新聞報導,這位徐姓的看守所管理員,是被檢察官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監獄或者看守所中的管理員,他們的職責依據監獄組織條例或者看守所組織條例的規定,是擔任收容在監獄或者是看守所內人犯的戒護工作,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凡是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有貪污的情形,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刑法適用的法理,都要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來適用。新聞報導透露出這徐姓的管理員由於值夜班跟管理中的黃姓重刑犯有所接觸,在黃姓重刑犯給以高達新台幣二、三千萬元的賄款遊說下,答應協助他逃亡,並自外面夾帶共犯交付踞條、鎯頭、、手槍等進入看守所,並協助他們逃出看守所。   人犯表示要給徐姓管理員幾千萬元的金錢雖然還未照付,不過徐姓管理員被逮捕的時候,身上被抄出二十萬元,經過調查後認為這二十萬元是收到的賄款,管理員的職務是在戒護收容中的人犯,使人犯的自由拘束在監獄或者看見以內,竟然禁不住人犯用金錢來誘惑,同意為人犯挾帶違禁品進入看守所,還協助人犯脫逃,顯然是違背管理員的職務,收取賄賂。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的罰金。貪污得到的財物,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還要追繳沒收。檢察官認為這徐姓管理員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要求法院對他判處法律所規定的最重刑期,可說是並不為過。   上面這個被起訴的案件,是公務員受到金錢誘惑做出違背職務的最明顯案例,也是金錢犯罪的一種,是法務部從嚴掃除「黑金」的重點案件,好好的公務員不去做,竟聽信人的片面言詞誘惑。便做出驚震社會的大,結果什麼都沒有得到,卻失去終身的自由,真是何苦來哉!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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