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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知法律,一樣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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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律,一樣有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這幾天由於滯留鋒壓境,北部的天氣都是陰雨綿綿,使得前來台北找臨時工作來糊口的賴元盛的心情,一直開展不起來!綿綿細雨,對城市中一般人來說,只是增加一些生活上不方便而已。可是在對臨時工討生活的人來說,真是雪上加霜,很多需要臨時人力的工作,都因雨而暫時停擺了,賴元盛因此一連五天都沒有工資收入,五臟廟每天還是得花鈔票去填飽,口袋裡的鈔票就一天比一天減少,昨天晚上便因為所剩的錢不夠吃一碗陽春麵,餓了一頓!第二天起來雨還是下個不停,看樣子工作機會又被雨水沖走了,可是饑腸轆轉,不填飽肚子連路都走不動,那能去找工作賺錢,便硬著頭皮走到附近一家買牛肉麵的麵店,叫了一碗牛肉麵來果腹,吃過以後看到老板在招呼店裡其他客人,拿起雨傘就走,老板發覺他沒付錢便從後面追過來,也許昨天晚上沒有吃東西,雙腳無力快跑,被老板追上一把扭住要他付錢,這時候賴元盛只好說自己沒錢付賬,等自己賺到錢再來付,要求老讓他掛個賬!   想不到這麵店老板個性很彆扭。便說:﹁口袋沒有錢付賬,事先可以直說,我甘願奉送一碗麵,說不定還會加上幾塊牛肉,你用吃過就開溜的方法來騙吃,我就是不爽,走!我們一起到派出所裡去解決!﹂拉著賴元盛便往派出所裡走。   到了派出所裡當警員問清楚是怎麼一回事以後,賴元盛承認自己沒有錢付賬,只是想向老板掛個賬,等到天氣好賺到錢就會來付。警員瞭解了以後,就把賴元盛留了下來,要把他送到分局依照詐欺的刑事案件來處理,賴元盛這個時候覺得情形嚴重,便抗議說:﹁我不知道吃一碗麵不付錢會是詐欺的犯罪,在我們鄉下飲食掛個賬是一件小事,我不知道有這種法律才這麼做,應該不會成立犯罪,為什麼不讓我走!﹂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開館子或飲食店的老板心目中,上門的客人吃過了店中的食物以後,都會照店裡訂定的價格來付錢,很少會事前問清楚你口袋裡有沒有錢來付賬,除非是熟識的客人可以在吃完後掛個賬抹抹嘴就走,一般人都會在吃過以後付清了錢才走!當你口袋中並無分文,還大搖大擺到這些飲食場所去消費,事先沒有同老板說清楚是沒有錢付賬,在老板的心目中你是吃過以後一定會付賬的,便奉上食物讓你享受,料想不到這位客人竟會一走了之,對老板來說,完全是受騙上當。而這位客人也是想到老板沒有要他付錢以前,不知他口袋空空,存心白吃。所以等到吃完東西,便找機會開溜,這純粹是使用詐術,騙取食物。這種行為,應該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有問題的是騙吃的人認為吃了東西沒錢付賬,只是欠了一筆賬而已,沒有什麼了不起!只外一點他不知道這樣做是一種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的行為,所謂﹁不知者不罪﹂,如果就這樣對他判罪科刑,對他來說好像是不公平的。   這些聽起來似是而非的話,在法院裡可是經常會聽到的,很多犯了罪的人在上了法庭,總會提出一些理由來擺脫自己的罪責,不知法律才會犯罪是很多說辭中的一種,不過法官們遇到這種說辭通常都是聽聽就算了,有罪的還是照常判罪,不會因為說了這些話就放他一馬。主要原因在於刑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事責任。因為刑法法令一經公布,任何人都有遵守的義務,不是你說說自己不知道有這種刑罰的法律就不要負這種刑事責任,除非你這種行為,並不含惡性。騙些東西吃吃,看起來是小事一件,但是侵害到別人的財產權,具有反社會的惡性。是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加以處罰,不過承害的法院法官,可以減輕刑度來處罰,如果犯罪的人自信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依據刑法第十六條但書的規定,還可以免除他的刑罰!罪還是有的。   至於小孩子不能觀賞那些限制級的電影,仔細去追究也是有法律的依據,因為依照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供應兒童觀看有礙身心的電影……。政府機關根據這條法條,按照電影情節和表演方式來編級,限制未滿十二歲的兒童觀看限制級的電影,用意是在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這樣做完全是為了兒童的健康著想,免得影響兒童性格的發展,目的也是在增進公共利益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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