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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欠債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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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的法律責任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到家中,看到母親巳經把晚餐料理好了,菜肴都擺在餐桌上,邊看電視新聞邊在等他吃晚飯。這時候新聞正在播出北部有一位原在便利超商打工,賺取學費的半工半讀女大學生,去年滿了十八歲,便向玉山銀行申請到一張額度三萬元的學生金融卡,今年五、六月間,因為身體不適停止打工,成為沒有收入的人。金融卡借的錢便沒有辦法去繳,銀行多次向她催繳,她也曾答應銀行,要用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借款付款,結果也沒有去履行。銀行等待了三個月,都沒有回應,便把這筆債務委託一家俗稱「討債公司」的財務管理公司來催討。這家財務管理公司的承辦人員就打電話到這位女大學生家中,由她的母親接聽。據財務管理公司的人表示,當時只是告訴她的家人說,所欠的金額不多,事情應該不難解決。限她五天以內出面處理。否則,要採取法律行動。女大學生的母就把接到的電話內容轉告這位女大學生,想不到女大學生聽了以後,身心承受不了欠債的壓力,私自去購買了十多顆安眠藥,欲要自盡,幸好被她家人發現,才未釀成悲劇。女大學生的母親事後指責這家銀行,不應該為了少許債務,險些逼死一條人命。聲言要去告財務公司的人恐嚇。曾永盛的母親看到這則新聞以後,便對曾永盛來個隨機教育,對著他說:「你看到沒有,自已沒有消費能力,不能隨便刷什麼卡去花費,欠錢總是要還錢,銀行為了回收債務而討債,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欠債的人總不能反過來指責討債的不對,除非他們使用的是不法的手段。你要切記以後進入社會做事,萬事都要量力而為,千萬不可以做出自已力量難以達到的事情。」曾永盛對於母親的刻意叮嚀,當然會牢記在心。不過,他對於那位女大學生,聽到她母親轉述要債的說再不還錢,將要採取法律行動的話,就被嚇得要去尋死的舉措很不以為然。自已既然有勇氣借錢來花,就要突破困難去面對。怎麼可以一句話就被打敗。他很想知道討債的人所說的法律手段,究竟包括些什麼舉動?怎麼會把人嚇得要去尋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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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要知道那些要債的要對付欠債的人,在法律上會使出那些手段,這就得先瞭解處理欠債應該依據什麼法律,如果只是單純的解決債務紛爭,沒有牽涉到其他法律方面的事項,大家都能瞭解那是屬於民事問題。一點也不錯,我國的民法債編中定有很多法條來解決債的紛爭。向銀行借錢使用,銀行也同意借錢給你,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餘的規定,借錢等人與借錢給他的銀行,便成立了契約關係。契約是債的發生原因中的一種,借錢的與出借的雙方之間既然存有契約關係,雙方在契約有效期間以內,都要根據契約的內容來履行。向銀行借錢的契約中都會規定還錢的期限,沒有依照約定的期限來還錢,便是違反契約。銀行可以根據違反契約的事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向當地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也就是違反契約的人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根據聲請,就會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以後,沒有在這期間內提出異議,這支付命令便與確定的民事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如果銀行不循督促程序來確定債權,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訴訟的標的是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的規定,要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來處理。由於銀行出借款項給客戶,都掌握有非常明確的借錢證據,借錢的一方對於借錢的事實,幾乎沒有抗辯的餘地。所提起的訴訟都會呈現一面倒的現象,很快就會得到法院的判決。銀行或者受銀行委託的財務管理公司在案件確定以後,借錢的一方還是不去繳清的話,他們為了實現債權,便會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可說是國家專門替人民討債的單位,只要債權人手中持有執行名義,也就是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規定,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書面文件,像法院的確定民事判決、裁定、支付命令,和解、調解的筆錄等等,繳納一定的執行費用,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法官、書記官與執達員就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催討債務的工作,債務人本身有財產的話,不論是動產或者是不動產,都可以用強制的方法進行查封拍賣,把賣得的錢來為債務人還價。如果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有職業上的薪津收入,債權人也可聲請法院予以扣押全額的三分之一,由債權人來收取,一直到全部債務還清為止。負債在身的人,不問要債的採用什麼手段,總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借錢的時候還是先想想該如何還錢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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