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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欠債不還,薪津會被債權人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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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薪津會被債權人取走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服完兵役歸來的曾永盛的大表哥,也許是少年時代的叛逆個性,讓他嘗盡人生的苦澀滋味,包括了別人難以經歷的坐牢經驗在內,才感覺自已過去所作所為實在太幼稚了!很需要真正的轉大人。便立志改過自新。去年上半年經過友人介紹,到一家公司的工廠中擔任材料管理員的工作,月薪二萬五千元,有了安定的工作以後,生活逐漸步入正常,規規矩矩作個早出晚歸的上班族,很少有三更半夜還在外面留連等情形。他的家人與親友都為他能夠澈底改過而感到慶幸。   去年十月間的一個假日,大表哥忽然帶了一些拌手禮來到曾永盛家,對曾永盛母親在他少不更事經常觸犯法律的時候,適時給予指示和照顧,讓他有勇氣去面對挫折,來表達衷心感謝之意。在大表哥與曾永盛母親談話過程中,曾永盛聽到大表哥對他自己過去那些荒唐事,深表懺悔,同時表示,沒有他母親的寬大為懷,導引他走向正途,他現在不知墮落在何方。為了對母親感恩,要把公司將在舊曆過年前發給的二個月薪俸年終獎金全數交給母親,作為回饋。讓辛若多年的母親過個好年,最好有機會跟著旅遊團到國外去遊覽。曾永盛的母視聽了他的敘述,直誇他能夠處處會為母親著想,比以前懂事多了!在旁邊一直靜靜聽著的曾永盛,對於大表哥有這麼大的轉變,也為他高興萬分!   就在前星期的春節假期中,曾永盛的母親用電話向她姐姐拜年,順便聊聊年前舊事,提到去年過年有了兒子年終獎金的挹注,應該過得特別寬裕,還再問她有沒有準備到國外遊覽一番?想不到電話那頭的姐姐,聽了這句話便火大,就說;「兒子有年終獎金沒有錯,只是他以前欠了別人一筆六萬元的債務,被告到法院裡,法院判決要還錢。由於他沒有去還,對方便聲請強制執行,結果該領的月薪和年終獎金都被扣了三分之一,以後聽說還要扣,一直要到這筆債務扣清為止,,想要出國去玩,只有再等一年了!」   曾永盛從母親口中知道了大表哥的月薪和年終獎金的一部分,被法院扣去,要替他還債,心中想到的是欠債還錢,本來是應該的事情,只是私人拖欠的債務,為什麼會透過法院用強制執行的方法來強制扣款,讓大姨媽家中沒有過個好年。不知道法院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     ***     ***   欠別人的債務,本來是欠債的人和被欠債的人兩方面的私人事情,難怪曾永盛想不透法院會在這種情形下插上一腳,其實這是我國民法債編中所強調的權利義務的當然結果。不必搬出法律誰都知道欠債便得還錢,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欠債還錢那便是義務。相反地對這些欠債擁有催討權利的人便是債權人。債權是財產權的一種,「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所明文規定。所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對於給付的義務拒絕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滿足債權人的要求,債權人可以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依國家的法律保障他的權利,只要是這種債權沒有瑕疵存在,而且證據明確,法院通常都會給予勝訴的判決。這時候債務人還是賴著不還的話,債權人就可以依憑執行名義,也就是可以據為強制執行的書面文件,像法院所交付的確定判決之類,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讓債權人的債權獲得保障。由於是法院使用強制的方法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難免會使債務人的權利受到抑制。這些法定的討債方法,債務人只有忍受的份。誰教他欠債不還呢!   曾永盛的大表哥年終獎金和薪津被法院扣取,用來清償他所欠的債務,這也是強制執行所使用的執行方法中的一種,關於債務人金錢請求權的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有動產或者不動產,法院通常都會視債權金額的大小,決定執行的標的,金額少的對動產執行就可以達到目的,便執行動產。金額大的,則非執行不動產不為功。至於名下沒有不動產,也沒有銀行存款和值錢的動產。這就得調查債務人有沒有其他財產方面的收入,債務人如果被第三人僱用,僱用他的人要付給他薪資,這些薪資收入除了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要酌留維持債務人以及與他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以外,也可以作為執行標的。在僱用人還未付薪資給債務人以前,執行法院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的規定,對第三人與債務人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權被扣押以後,執行法院可以准許債權人收取,也可以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曾永盛大表哥的薪資,是在這種情形下被債權人領走。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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