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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汽車怎麼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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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怎麼不見了!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三下午學校沒有排課,曾永盛提早回到家中,脫了校服本來想上床舒舒服服睡個難得的午覺,補補前幾天為了準備月考而減少的睡眠。可是一想到陽台上的花和盆栽,已經有二天沒澆水了,還是先提桶水澆澆花吧!走到陽台就聽到樓下巷道上人聲鼎沸,好像是在討論一件不尋常的事情。便趴在陽台欄干聽聽他們在說什麼?最後才弄清楚,原來是住對面的黃先生,有一輛很拉風的銀灰色小轎車停在巷道中忽然不見了!幾乎是眾口齊聲都以為遭了小偷,要他趕快報警。也有人獨排眾議認為光天化日之下,巷道中人來人往,那有小偷如此大膽公然行竊。正當大家議論紛紛的時候,失主黃先生的手機響起,當他聽完電話,拱拱手對著週邊的人說:「謝謝各位關心。車子已經有了著落,是被銀行會同法院開回去了,我現在就到銀行去解決。」說完人就走了。   曾永盛看到那些喜歡看熱鬧的人,聽到黃先生說車子不是被偷的以後,覺得沒有好戲可看便各自散去。不過,這場劇卻讓他想到黃先生的車子為什麼會被銀行開回去?難道這輛車子不屬於黃先生所有?那為什麼每天都由黃先生開進開出?其中又有什麼關係?一連串的問題困擾著他連午睡都不想睡了!            --------------------------------------------------------------------   平時在大街小巷中到處奔馳,連續假期更會使貫穿台灣南北的高速公路成為超級停車場的各式各樣的汔車中,的確有不少存有困擾著曾永盛所想到的問題,也就是說開車的人不是汔車的主人,而主人自己並不用車,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怪現象存在呢?這得要從一種有助於國家經濟發展的法律說起,這法律便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為什麼近幾年來國人擁有率快速竄升的汔車會與這法律有關呢?我們知道汔車的身價不低,買一輛不是名牌的新車,起碼都要新台幣幾十萬元,一些較有名氣的牌子動輒都超過百萬以上。因此,汔車的牌名與主人的身價便被劃上等號,駕著雙B的汔車主人身份就會使人眼睛一亮。在交通發達的E時代裡,處處都講求速度與效率,沒有一輛汔車作為代步或搬運工具,對於一些在職場上混混的人來說,就是跟不上時代。不過,買一輛汔車至少也要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這對新入職場的年輕人或者需要養家活口的薪水階級的人來說,都不是一件小事,這時候動產擔保交易法便發揮了最佳的效能,因為這法律規定了兩種只須要手頭有一點點小錢,就可以把汔車買下先來使用,只是在所有權方面受到一些限制的購物方式;第一種是「動產抵押」:在我國民法中,只有不動產才可以向人抵押,設定抵押權。動產則只有設定質權。質權依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規定,必須把質押的東西送到質權人那裡存放才能成立,像手頭不便,拿些值錢的東西到當舖典當週轉,這便設定了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的動產抵押,依第十五條的規定,借錢的債務人是不必把動產移轉給債權人占有設定抵押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的動產,只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契約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占有抵押的動產,而且還可以拿來拍賣償還債務。第二種是「附條件買賣」,依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附條件買賣是指買賣雙方約定,把買賣的動產先交給買受人使用,等到約定的價金全部或者一部清償完畢,買受人才能取得這動產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價金還沒有付清以前,買受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這兩種方式都是只要付出少數的價款,就可以先使用要買的動產,其中的區別是動產抵押的買受人是先取得動產的所有權,然後再辦理抵押手續。附條件買賣則是等到分期付款最後一期繳清方能享受到所有權。事實上動產抵押的出賣人通常都會與辦理貸款的銀行講好,由買受人先向銀行申請貸款,由貸款代為付清價款同時成立了抵押權,用契約的條款把客戶綁得緊緊地。這些契約要把清償貸款或者貨款的條件寫得清清楚楚,還要把契約拿到主管機關去登記,債務人違反經過登記的契約,拒絕交出抵押物或附條件買來的動產,如果契約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抵押權人、保有所有權的出賣人,都可以聲請法院來強制執行,把動產交給這些人。這位失去汔車的黃先生,就是利用這法律買的車子。想必是沒有照著契約的約定去繳錢,銀行才會使出這強烈手段,來保護自己權益。法律容許這樣做,是因為這些擴張信用的制度,已經讓債務人先享受到占有動產-汔車的樂趣,自己忽視了信用,就沒有再加保護的必要。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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