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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代理孕母」問題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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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問題多 .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暑假中,火球似的大太陽烤得曾永盛阿姨家的兩個小孩何處可去,他阿姨便帶著他們來曾永盛家作客。曾永盛的母親為了他們特別準備包水餃的材料,舉行親子包餃子活動,想要吃餃子的人都得參加包水餃的工作。   平日喜歡打籃球,練成雙手好手勁的曾永盛被母親指派搓餃子皮,一個人要供應幾個人來包,只好卯足勁來搓皮,他母親和阿姨有他這位好手來幫忙,就顯得輕鬆多了,手雖然在忙著,嘴也沒有閒著,一搭一搭聊起媽媽經來,聊著聊著,話題轉到法國有一位六十二高齡的老婦人來,阿姨問曾永盛的母親知道不知道這位祖母級的老婦人,為了延續家族香火,在美國洛杉磯動「代理孕母」的手術,植入了她弟弟的精子與另一個女子卵子結合受孕的胚胎,結果生下一個兒子來。曾永盛的母親的回答是聽到這一則的新聞報導,接著她們的話題又轉到這生下來的小兒子,算不算是這位祖母級的老婦人的親生兒子上面,答案是肯定的話,小兒子又跟這位老婦人的弟弟是什麼關係呢?   對於大一輩子的講話,小孩子們是不容許隨便插話,曾永盛從小就接受這些報導,所以心中有疑問,也不敢向母親和阿姨提出問題,只好注意去聽下文。大概是他母親和阿姨對這問題,也是瞭解不深,就沒有再聊下去。不過他自己倒是看過報上登載過這一則新聞,新聞中還說法國的檢察官準備要對這位「代理孕母」起訴,因為法國的法律是禁止停經後的婦女接受人工受精和代理孕母的,這件高齡「代理孕母」生小孩的事情,如果發生在我們的國度,心想不知道會惹出一些什麼法律問題來! -----------------------------------------------------------------------------------------------------------------------   「代理孕母」,是最近幾年來科技發達所衍生出的問題,所以我國民法以及相關法律都未作出規範,前些日子,曾經有人主張要制定相關法律加以規定,由為問題涉及層面非常廣泛,經過一連串討論,沒有獲得結論,又把問題擱置下來!在國外代理孕母產下子女,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事情,以前有過母親代理女兒懷孕,產下的孩子,究竟是兒子或者是孫子就是一個大問題?現在又爆出姐姐用弟弟的精子與別的婦女的卵子孕育成胚胎後移入子宮產下孩子的新聞來,這種事情,如果純從醫學或者科技角度來看,沒有值得大驚小怪的道理,人的精子碰到卵子,在人的子宮內孕育到一定期間,就會生下孩子。至於這個子宮屬於何人所有,似乎並不重要。這種思維,運用在生產其他動物的下一代方面,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用在人類方面,「代誌」就大條了!因為人與人的關係,不能光從科學的觀點來看,還有倫常關係存在。人與人之間如果發生違反倫常的情事,不論中外,都不會是件小事!   這對姐弟為了延續香火,合謀利用別人的卵子,用人之受孕方法,產下一子的事情,如果出現在我國,由於我國現行民法對於以此種方法產下的子女權利義務沒有特別的規定,人既然生了下來,不問孩子出生過程是自然受孕、人工受孕或者用人工受孕後採取「代理孕母」的方式,只要是活著離開母體,依據現行民法第六條的規定,就是權利能力的主體,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益。至於這個小孩與父母之間究竟如何來決定呢?在沒有可以適用的法律制定以前,還是要依據現行民法來解決,民法沒有辦法來解決,依民法第一條後段所規定的「依法理」,反正問題發生,就得要解決。   現行民法親屬編中,第三章是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依這一章的規定,是把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分成兩種,一種是婚生子女,也就是子女受孕的時候父母有婚姻關係存在。一種是非婚生子女,也就是生母生下小孩跟生父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姐接受弟的精子受孕,所生下來的小孩,在法律上顯然是非婚生的子女。非婚生子與生父之間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經過生父的認領,或者經過生父的撫育,就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跟生母的關係,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就視為婚生子女。至於子女長大後知道自己與生母之間無血緣關係,只有另打確認官司來解決。以上是就輩分相同者的情形來作說明。至於輩分不相同者像既是兒子,又是孫子的情形,在目前的法律下似乎是無解!不過代理孕母也好,人工受孕也好,都要經過醫師的雙手,在目前的情形下醫師替人做這種手術,要注意自己對社會的責任,不要讓那些違反倫常的人工子女出生,使已經夠亂的社會不致更亂!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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