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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橋上扔石頭,應成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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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上扔石頭,應成殺人罪 ------------------------------- 最高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週休假日,林培宏一家人難得湊在一處由一家之主的他駕車外出作一日遊。由於提早出門,高速公路上的車流還沒有到達擁擠的程度,在這種路況下開車,聽聽車廂裡播放的古典音樂,覺得開車還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
正當林培宏全神貫注讓車子在公路上飛馳的時候,坐在後座的十歲兒子忽然出聲叫道:﹁爸爸小心!前面有條橋!﹂駕車的林培宏諤了一下,車子已經從橋下快速通過,便問兒子剛才叫什麼?
他兒子說:﹁前幾天不是有人駕車經過橋下被人用磚塊砸到死亡的事情嗎,所以我要您特別小心!﹂
林培宏對兒子體貼的提醒,心裡非常感動,只是想到車子在九十公里時速下奔馳,遇到飛石之類的襲擊,駕駛人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怎麼能去注意呢!不幸遇到這些情形,可以說是純粹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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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奔馳,遇到飛石襲擊,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情,根據新聞報導,已經發生三次了,第一次是民國七十九年,一輛遊覽車凌晨行經高速公路泰安服務站附近的跨越橋下,被飛石砸破擋風玻璃,擊中坐在司機旁邊的服務小姐頭部,傷重不治死亡。事後警方查獲一名少年承認有用石塊砸車的情事,可是那塊石頭既重又大,不是那少年一個人所能搬動,共犯卻一直沒有抓到。第二件是去年雙十節,一輛連結車行經中山高新豐南下路段,也遭跨越橋上丟下的石塊擊中擋風玻璃,造成司機的九歲兒子頭部重傷,所幸送醫挽回一命,案件到現在還沒破。第三次是上月底一輛載客自中正機場回台中的八人座廂型車在中山高銅鑼段被飛石擊中即不省人事,萬幸的是車上乘客發現後緊急把車駛到路肩,沒有發生更大傷亡,可是這位司機卻送醫不治,因為出事地點剛好在跨越橋附近,家屬懷疑也是被橋上的人投石擊中。
在高速公路上飛馳而過的汽車,速度最低也在九十公里換算秒速就有二十五公尺,這樣快的速度,碰上橋上落下的重量物體,重量加速度是薄薄一片擋風玻璃所難以承受的,一旦玻璃被擊破,玻璃後面的人就非死即傷,發生事故後,被查獲的丟石塊的人或許會說,我只是好玩而已,那裡知道會砸死人?這話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因為要想殺害某一個人,故意躲在橋上丟石塊,丟中機車幾乎是微乎其微,因為速度太快了,若想計算確實,不是那麼容易。不過仔細想想,目前高速公路上不論是白天或夜晚,車輛都是一輛接一輛的魚貫而行,在橋上丟下一塊石頭或磚塊,是很容易擊中行經橋下的汽車,使人傷亡的後果便馬上發生,如果是一輛滿載旅客的大巴士司機被擊中,死亡的恐怕不只是司機一個人,整車旅客的生命都有送掉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該是丟石塊或磚頭的人可以料想得到的,知道丟下石頭或磚塊,可以發生車毀人死或傷的嚴重後果,仍然不顧一切把石塊或磚塊往下扔,則發生死人或傷人的結果,並沒有違反他的本意,符
合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規定,也就是說這扔石頭或磚塊的人,對於發生死亡的結果顯然有不確定故意,要負起殺人的刑責,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時嬉戲行為,換來殺人重罪,悔之當初,為時已晚。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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