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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販賣盜版光碟,刑責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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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盜版光碟,刑責知多少?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暑假將近尾聲,天氣卻愈來愈熱。熱得曾永盛白天懶得出門,整天都在家中看一些平時沒有時間看的書。他母親覺得這樣悶在家中不是很好,晚飯後便主動帶他去逛夜市。   在陣陣晚風送爽下,夜市中的人潮熙來攘往,每個攤前面都有人佇留,看這看那,想必是到這裡逛的人都要撿些便宜貨回去。曾永盛同他母親隨著人潮一攤又一攤看過去,走到一處賣CD唱片和DVD的攤位上,只聽得音樂的聲音開得很大,架子上擺了五花八門的CD唱片和光碟片,有些封面看起來很養眼,卻看不到有人在場賣這些東西。再向周圍一看,唱片架的旁邊,擱了一張小桌子,桌面上放了一個紙箱子,上面插著一面紙牌,寫著:「這裡面的東西,只送不賣。您喜歡的話,都可以帶回去。只請您在這箱子中,投下您認為相當的成本金額的現金」。曾永盛看了覺得有些奇怪,做生意怎麼會有這種作法。正想翻翻CD中有沒有喜愛的歌曲,要買一張來聽。忽然身旁的母親拍一下他的肩膀,人就舉步往外面走,也只好跟著出去。在攤位外面,看到一位住在他家附近的姓陳的同學,正在跟兩穿黑衣服的年輕人在講話。這位陳同學雖然跟他不同班,卻經常在路上碰到。想舉手跟他打個招呼,他卻裝作沒看到。   回到家中就問母親他想買CD唱片,為什麼不讓他挑選?他母親笑著對他說:「你看不出來那些CD和DVD都是盜版的嗎?因為販賣盜版的光碟,是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這些賣盜版的人怕警察來抓,故弄玄虛躲在外面,拿東西的人不丟錢或者錢丟的不夠,人就出現同你糾纏。你買盜版的已經理虧,還怎麼跟他們爭長論短。我們向這些賣盜版的人買唱片,會助長盜版的歪風。想買以後去唱片行買正版的。」 聽了母親這段話,曾永盛才知道那些在夜市中販賣光碟片的,花樣可不少呀!因此,使他想到被他碰到的那位陳同學,鐵定是販賣盜版集團中的一份子。不知道一旦被抓到,會受什麼刑罰的處罰?        ***          ***        ***          在學校放暑假期中,一些人氣比較集中的夜市中 出現一些由青少年擺設的專門出售盜版CD和DVD等光碟的攤位,曾永盛看到的只是其中一個例子。這些攤位的背後都有一個專事盜拷的集團在操縱。集中人力,運用科技工具,在短短時間內大量盜拷他人熱賣中的光碟片,讓辛辛苦苦費盡心血錄成的正版光碟片的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一夕之間付諸東流。這些不法之徒在盜拷以後,還要把這些盜拷光碟片銷售出去,才能從中獲利。而出售這些盜拷光碟片,屬於犯罪行為,有被執法機關查獲的危險,他們也知道少年在刑罰上享有特殊的處遇。因此,用利益誘使少年或者僱用少年替他們銷售。自己隱身幕後,一旦案發,由少年承擔販賣刑事責任。尤其是學校放暑假期間,利用青少年要在假期中打工賺錢的心理,替他們作非法銷售的勾當,不但財源滾滾,出了事警察先抓的是站在第一線替他們販賣的青少年,背後的主犯還可逃之杳杳。   曾永盛想瞭解的那位陳同學販賣盜版光碟行為,一旦被執法機關查到,該負起那些刑事責任,這得先從盜拷光碟的刑事責任說起。為什麼他們會盜拷別人正版的光碟呢?是因為這些正版光碟內容形形色色,包括電影、戲劇、音樂以及電腦程式等等。可以說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並在第十條中規定,除有特別規定以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的時候,就享有著作權。上面舉例的電影、音樂等等都是著作權法保障範圍。目前科技發達,只要擁有一台燒錄機配合電腦,把市面上那些廣受消費者歡迎的光碟放進去,一張內容完全相同的光碟片馬上出來。這種複製行為在著作權法中稱作「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只有著作人才享有重製的權利。如今這些盜拷者花幾元空白光碟片的成本,重製有著作權的光碟片在市場販售,這算公平嗎?因此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單純出來銷售的話,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種害人又害己的事情千萬做不得!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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