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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挖補彩券號碼領獎.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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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補彩券號碼領獎.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郝明欽去高中畢業,沒有考上自己理想中的大學,為了達到自己的志願,投身在補習班唸他的「高四班」,準備暑假中一顯身手。 這天中午,他在補習班下課以後,到附近吃一碗麵,看看時間還早,便沿馬路毫無目的逛去。當他走到一家銀行門口,忽然有人在旁邊喊他:「小弟」。轉頭一看,是一位不曾相識的陌生人,這陌生人看他轉過頭來,便滿臉堆著笑容靠近一步就說:「您要不要賺點零錢花花?」   郝明欽覺得好奇,便說:「錢是要賺的,只是要知道是賺的是什麼錢?」   那陌生人說:「我刮中了公益彩券一萬元,忘了帶身分證不能領錢,您肯替我去領,我分一半錢給您?」   郝明欽雖然為了考試,整天埋頭在書本上,對於外界的事情知道不多,不過直覺上想到世界上那有這麼好的事情,到銀行把中獎的彩券兌現,就可以分一半獎金,這裡面一定有問題,便故意說自己也沒有身分證,那陌生人還是不死心,慫恿他回家去拿,並表示要在那裡等他。從這陌生人的舉動中,已經確定不是個好人,就不作正面答覆,回到補習班去上課。   當天晚上回家看電視,看到有人持刮中一萬元的公益彩券到台灣銀行去兌獎,結果被發覺號碼已經遭到變造,那位去領獎的人被帶到警察局去的時候,一直否認自己有變造彩券號碼的事實,說是有一個男子交給他去領獎的。郝明欽看了以後,就知道白天那位陌生人幹的好事,自己因為沒有「貪念」,沒有捲入這件刑案,算是萬幸!不過他真是為那位貪圖非份之財物而替陌生人去領獎的人感到難過,不知道會吃上怎麼樣的官司! -------------------------------------------------------------------------------------------------------------------------------   花上新台幣一百元去買一張公益彩券,固然有二次刮刮樂的對獎希望,但是買的人心裡都有準備,刮中的機率絕對不可能是百分之一百,萬一沒有刮中,就會一笑置之,畢竟自己已經對公益盡了一點心力。對於沒有刮中的獎券,除了有收藏癖的人,刻意將其保存,留作紀念以外,很多人都是當作廢紙,隨手一擲,當作垃圾丟掉。事實上這刮過的彩券,是沒有半點財產價值,留在身邊,有時還會勾起心痛,可是看在有心人眠中,便會生出非份之想!   現在發行的公益彩券規定,刮中三組號碼相同的金額數字,您便得到這金額的獎金,為了排列組合,經常是缺少一個高額數字,使你的希望,化為泡影。有非份之想的人,腦筋便動到這一個非屬於這張彩券的數字上,也就是用移花接木的方法,把另一張具有三組號碼相同的中獎彩券,原本是淪為一張廢紙的彩券,經過這一番加工,持有彩的人,表面上看起來,就是有資格到銀行去兌現中獎的人。也就是說,他可以憑這一張彩券,向銀行主張他的權利,要求銀行給付中獎的獎金,這張彩券這時候就成為有價證券。   由於這張彩券原本是一文不值的廢紙,經過號碼的偽造,便成為有價證券,這種行為,成立了刑法第二百零一第一項所規定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並可以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銀行發覺這張彩券是經過改造,並沒有把獎金發給他,對於偽造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偽造的行為完成了,犯罪便告成立。至於到銀去領錢,本來還要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因為偽造的目的是在行使,低度的行使行為,便被偽造的行為所吸收,只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的罪。替他去領錢的人犯不犯罪,應該由去領的人是不是知道這張彩券是經過偽造來決定,像郝明欽這樣已經發覺那陌生人有問題,還貪圖那一半金額的獎金,替他去領,那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罪,就讓他去受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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