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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殺人罪該判什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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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該判什麼刑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家住南投市的賴家慎,為了想唸理想中的高中,最近一直捧著國中書本勤謮不輟。他的母親怕他累壞身體,要他多找機會運動,週三下午是學校的小週末,用不著上課,便約好幾位同學留學校打籃球,人數過少沒有辦法組成兩隊拼個高下,你爭我奪的﹁鬥牛﹂,也讓他們氣喘如牛,到了下午四點才背起書包回家去,路過法院附近,看到那裡圍了一大堆人,有人把一大堆黃色小紙片往天空拋,被風吹散後漫天飛舞,好奇心讓他緊緊牽著同學的手擠進去想看看發生了什麼事,走近一看,掉落在地上,一片片的紙片是平時燒香的冥紙。 在圍觀的人群七嘴八舌中,知道這一群人是被砂石車司機故意倒車撞斃的學生家長和一些有相同遭遇的被害人一起到法院抗議對那位狠心的司機判刑太輕,在怨氣無可出的情況下,便拋擲冥紙洩憤! 賴家慎和同學在那裡站了一陣,瞭解到這位姓楊的司機是本年一月七日駕駛大量超載共重五十四公噸的砂石車,在南投縣的集鎮與名間鄉交界處闖紅燈,撞倒正在那裡等燈號的騎機車學生,當場就撞死二人,看到車後倒地的學生還有一人沒有死,又倒車把那沒有死的人的頭壓成粉碎。法院審理結果,認為這司機機除了犯有過失致死的罪以外,還有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在過失致死罪方面,判他有期徒刑三年,殺人罪部分,判他有期徒刑十二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在抗議的過程中,聽到有人大聲吼叫﹁為什麼不判他死刑,不判他無期徒刑﹂! 砂石車司機倒車把人壓死,賴家慎和他的同學也覺得憤憤不平,除了替死者家屬難過外,心中想到的是殺了人,法律到底可以判他坐多久的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台灣地區經濟日趨繁榮,人民生活獲得大幅度改善,有錢買得起汽車的人愈來愈多,不幸的是,每年因車禍死亡的人也跟著增加,法院對於駕車肇事造成死亡的案件,通常都是依據過失罪來判決,刑期都不會很重,因為以駕車為業務的人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刑罰,最重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法院判這位司機有期徒刑三年,不能算是輕縱。由於這位司機對倒在他駕駛的砂石車後面的人,倒車壓過去,把這個人壓死,認為有殺人罪的故意,依殺人罪處判處十二年的有期徒刑,兩條罪合併在一起,應執行有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引起爭議的是法院對殺人罪這樣判是不是適當? 刑法上的殺人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最重本刑是死刑,最輕本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在量刑過程中,從最重以下,最輕以上都可以量處,如果所犯的殺人罪,有法律規定應予以加重的情形,在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十四條與第六十五條規定,是不能再加重的。有期徒刑最重的是十五年,如果有法定加重情形,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可以加重到二十年。減輕則可以從最低的十年有期徒刑減輕二分之一。有二種法定減輕原因,還可以遞次減輕,法官在這種法律規定內,是可以自由裁量決定判處被告的刑期的。至於如何度量審酌該給被告判處多重的刑,應該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除了審酌一切情狀以外,應該特別注意犯罪的動機、犯罪的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和被害人平日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和犯罪後的態度,也不是想怎樣判就怎樣判的,案件既然經過法院的判決,這個案件就脫離這一審級法院的繫屬,再怎麼抗議,也改變不了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級的規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才有救濟和改變的機會!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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