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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被傳作證,不可置而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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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作證,不可置而不理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住在曾永盛家隔壁的胡奶奶,知道曾永盛的母親個性隨和又樂於助人,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事情,便到曾永盛求助,這天她又來按曾家的門鈴。
曾永盛開門請胡奶奶在客廳坐下後 ,他母親從房間裡出來,胡奶奶就將手裡拿的一個信封舉起來揚了一揚後說:
「你看我該怎麼辦?我想不起來法院要找去證明什麼?」她母親接過胡奶奶手中的信封,把信裡的一張紙抽出來看了以後再說:「這是法院要您在下個星期三出庭替一件傷害的案件當證人,還註明「抗傳即拘」這幾個字,您最近有沒有看到有人被人打傷的情形?」
經過曾永盛的母親提醒後,胡奶奶想起一個月以前在路口等紅燈的時候,看到對面二位青年男女發生爭吵,那男的出手掌摑女的,也許用力過猛,那女的當場吐出一口鮮血。綠燈亮起她走到對面,還把那男的痛罵一頓,事後知道那女的也是附近的鄰居。想必是這件事告到法院裡去,不過自己年紀大了,一個月以前的事情記憶就有點模糊,要她指認那位男的就沒有把握,因此,她很不想去作證人。
「胡奶奶:法院的傳票要傳您去作證,您不去的話,法院會發出拘票要警察把您拘過去,前幾天新聞報導有一位國小女老師就因為收到傳票沒有去,也沒有請假,結果被法院發拘票派警察來拘提,而且還被帶上腳鐐呢!我看您還是準備去吧!如果覺得有點不方便,到時候我請假陪您去吧!」
胡奶奶經過曾永盛的母親勸說,就決定準時去法院報到。一直在旁邊看報紙的曾永盛,聽到媽媽與胡奶奶的對話,才知道被法院傳去作證,不去的話會有被拘提的後果,不知法院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看起來證人有必須到庭作證的義務,不知道有沒有享受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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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案件,不問是民事事件或者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將案件真實的一面問清楚、審明白;也就是把事實真相顯示出來,以後才可以適用法律、判斷是非。確定事實的存在,都要依憑證據,證據在性質方面,可以分為物證和人證兩種:物證是以物的狀態和物的內容來作證據資料;人證是以人的特別學識經驗或者所經歷的事實,作出陳述,供作證據資料。證人就是把自己親身經歷的見聞,在檢察官或者法官面前陳述,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這些陳述就成為證據,可以供作判斷是非,定罪科刑的依據。所以訊問證人是法院審理民刑案件,或者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案件最重要的程序。取得證人證言的過程,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都有詳細規定。
要證人到庭接受訊問,除了證人已經自己到庭以外,不論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都要使用書面文件,在民事案件中,這些文件稱作「通知」;刑事案件稱作「傳票」。在這些書面文件中要記載證人的姓名以外,還要記明證人應到的日期、時間和處所。不到場的制裁。到場時可以請求法院或者檢察官發給日費和旅費的權利。這裡所說的制裁,是指證人經過法院的通知或者傳票以及檢察官的傳票合法送達,也就是收到文件以後,沒有正當的理由而不到庭,要接受科處罰鍰的處罰或者受到拘提的強制處分。
有關科處罰鍰的數額,民事案件方面,依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的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用裁定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受到處罰後,第二次再通知仍然不到場,可以再科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提被告的規定,用強制力要證人到場。上面提到的小學老師沒有到法院去作證,結果被警員依據法院所發給的拘票,用強制力把她送到法院裡去接受訊問,就是依據這些法律。
刑事案件方面,給予證人不到場的罰鍰處罰,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罰鍰的數額是銀元五十以下,折合新台幣一百五十元以下。這一條法條司法院正研議修正中,將來要提高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與民事訴訟法一致。另外刑事不同於民事還有一點是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可以罰鍰和拘提,不需要等到第二次通知不到才可以拘提。接到法院的通知或者傳票作證人,千萬不可輕忽置之。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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