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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失去自由的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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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自由的羈押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大表哥黃金生幾天前跟著大堆朋友去飆車,結果被拘捕到警察局,以後又被警察局送到檢察官那裡去,當天曾永盛的母親曾經陪同大姑媽去探望,後來曾永盛的母親先回到家中,對曾永盛說出他大表哥在檢察官那裡正在等候發落的情形,並且說先回來是要替大姑媽張羅一些現金,如果檢察官願意將大表哥交保的話,有錢就可以辦手續把他保釋出來!
由於大表哥是住在桃園,年齡又曾永盛大上幾歲,平時往來的機會不是很多,曾永盛對大表哥的所作所為,不是很瞭解,這次他聽母親說大表哥是跟一群朋友飆車被警察拘捕,對大表哥這種舉動,很不以為然,直覺的認為是無聊,只是當著母親的顏面,沒敢把自己心中要說的話說出來,而且自己要學習的功課很多,跟母親談過話以後,就一頭鑽進自己的功課裡,不去過問那件事。
事情經過了好幾天,曾永盛從外面回到家中。看到大姑媽跟母親在談論事情,大人間的事情,他不想知道太多,向大姑媽問好以後,就回到自己房中,等到大姑媽走了以後,才去問母親是不是大表哥的事情還沒有了!他母親這才說起大表哥被拘捕以後人就沒有回家,目前是被羈押在看守所裡,大姑媽今天是到看守所去探望兒子,順便到這裡來談談案情的發展,希望聽到一點建設性的意見。
曾永盛知道母親不是學法律的,對大姑媽雖然可以提供一些意見,只是幫助不大。他自己倒很想知道,那些做錯事觸國家法律的人,有的人被逮到以後,一點事都沒有,有的人會被關到看守所裡失去了自由,這原因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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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有了犯罪的嫌疑,或者是犯罪的現行犯,司法警察是可以依他的職權加以逮捕或者予以拘捕。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逮捕或者拘提到案以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應該加以詢問,調查有關的案情,以後就應該很快速地把犯罪嫌疑人送到檢察官那裡去,由檢察官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送到檢察官那裡以後,身分就會搖身一變,稱作為被告。被告經過檢察官的訊問和調查相關證據以後,認為對這名被告有羈押的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 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應該在被告受到拘提或者逮捕當時起的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的理由,聲請當地對這件案件有管轄權也是可以審判的法院羈押之。
這種所稱的「羈押」,是刑事訴訟法中一個專用名詞,它的意義是將被告拘禁在一定的看守所,使被告失去行動的自由,以防止發生被告逃亡的情事,另一方面可以保存案件所有的證據,方便這件案件的審判。和達到案件審判確定以後,能夠對被告實施刑罰執行的目的,所以,羈押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強制處分,可以違反被告的意思剝奪他的人身自由,被告如某有反抗的動作,是可以用強制力來完成羈押的任務,所是一種很強烈的強制處分,所以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的程序,規定得很周密,羈押的條件,也訂得很明確,儘量減少灰色地帶的存在,用以保護人民的身體自由。
由上面規定看來,一個人犯了罪被警察機關捕獲,以及轉送到檢察官那裡,所失去自由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在二十四小時內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這時候要把被告送到法院由法官來訊問,法官訊問後認為檢察官聲請羈押有理由,就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簽發押票將被告送到看守所接受羈押,羈押期間在檢察官的偵查中可長達二個月,如果羈押期滿,偵查還沒有終結,檢察官認為仍舊有羈押必要的時候,是可以聲請法院延長羈押一次,經過法官允許,還可以再延長羈押二個月。
曾永盛的大表哥既然是經過法官准許羈押,在看守所呆上一段長時間,並不稀奇,誰教他無所事事,把精力用在無聊的飆車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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