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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可隨便「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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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隨便「搖頭」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整天跟書本為伍的日子特別好過,一轉眼又是星期五,隔天便是週休二日的假期,曾永盛的班導師在放假前夕總會抽出一段時間對同學叮嚀幾句,協助同學好好安排假期生活,避免假期平日犧牲掉不打緊,還要惹出一些麻煩。
這天他是舉出前幾天在電視新聞中看到一些事例,一些年輕族群假日聚集在PUB裡,通宵達旦跳那些年輕人喜愛的舞蹈,為了助興,有些人還服了那些號稱作「快樂丸」或者「搖頭丸」的興奮藥劑,讓自己更瘋狂。結果遇到警方來臨檢,一些手中有這些丸的人慌了手腳,便把它滿地亂丟,來個死不認賬!這些丟在地上的藥物被警方檢起來當證物以外,還把在裡面狂歡的男男女女都帶到警局裡接受調查。這些接受調查的人群裡,如果有在學的學生,他就讀的學校遲早都會知道,那時候對學校、對同學都不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同學能夠潔身自愛,千萬不要到那些地方走動。
對於老師這些善意的叮嚀。曾永盛都用筆記錄在自己的小本子,雖然自己的生活,跟那些徹底在外狂歡的「夜貓子」族有著很大的距離,他還是牢牢記在心中,用以警惕自己。使他想不通的是那些「夜貓子」族在那些場合,跳跳舞、唱唱歌找些樂子也就算了,為什麼還要服用那些讓人「快樂」、讓人「搖頭」的藥丸。這些人被帶到警局以後,如果被查出曾經服用這些讓人興奮的藥丸,會不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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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個月來,被說成會讓人產生暫時快樂的「快樂丸」和讓人大搖其頭的「搖頭丸」在某些特定的場所大行其道,在那些通宵營業為年輕人所喜愛的PUB裡更是流行,一顆成本只要個位數的小小藥丸,到了那些讓人興奮的場所,一顆就要五百元。由於可以得到暴利,販賣這些藥丸大有人在。前些日子還有高中生向地下錢莊借錢還不出來,被迫在這些場合販賣這些害人的藥物被捕的事情發生。根據前幾天的新聞報導,有人且在網路上販毒這些禁藥,以後在苗栗的頭份地區,將禁藥交付給快遞公司寄送與購買人被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據說在這個販賣的網站上逛逛的人就超過一萬人,情形可說是非常嚴重!
這些花大錢購買那些「快樂丸」、「搖頭丸」服用的人,真的會從中得到快樂嗎?據專家說,那純是假象,雖然暫時興奮一下是有的,不過結果還是大搖其頭。因為叫它「快樂丸」也好,「搖頭丸」也好,名稱雖然不同,成份卻都是甲基安非他命的類構物,是一種具有幻覺作用的興奮劑,服用以後會刺激人中樞神經產生興奮的作用與類似幻覺的感受。受到藥物服用後所產生興奮作用的影響,雖然可以一時間在舞場裡變成一條「龍」,延長狂熱的跳舞時間,但也會使服用的人心身方面受到嚴重的損傷,輕症者會出現憂鬱、焦慮、疑神疑鬼、不能成眠、口乾、噁心、眩暈等症狀,嚴重者更會出現泠汗、恐怖、苦悶、心臟衰弱的情形,甚至於因循環系統失調而走向死亡。
由於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具有相同的毒性,安非他命已被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施用這一級的毒品,依這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過這條例在這次修正的重點是要將吸毒犯罪趨向除罪化,把吸毒的人視為病人而不把其當作犯人。所以於該條例第二十條內規定,於查到有使用毒品嫌疑的人,滿十八歲的由檢察官,未滿十八歲的由法院的少年法庭將被告或少年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在這一個月內,經勒戒所觀察、勒戒以後,認為這被告或者少年已經沒有繼續使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要處分不起訴,少年法庭要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第一次使用毒品的事件,就此宣告落幕。如果在五年以內再次使用毒品被查到,經過觀察、勒戒仍然有繼續使用毒品傾向,則只有依法辦理起訴後由法院來定罪。少年犯則由少年法庭來審理。
貪圖一時娛樂,化費巨額金錢來使用毒品,不但戕害自己身心,也背上吸毒罪名,真是何苦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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