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投票所內,切莫違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679
投票所內,切莫違法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星期天,曾永盛足不出戶關在家中啃書與做習題,想把月考沒有考好的數學加點油,準備迎頭趕上。書唸累了就打開電腦上網逛逛,看些不屬於課本上東西。把精神調節一下。由於距離熱烈的總統副總統大選只有短短幾天了,網路上有關選舉的話題也漸漸多了。那些政治意識非常濃厚的話題,曾永盛一點興趣都沒有,因為他覺得自已還是學生身分,在這階段最主要的是要把書唸好,未來才能學以致用,立足社會。到那時候再來探討政治問題也為時未晚。不過,他倒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專文,敘述有關在選舉投票日,將領得的選舉票攜出場外,是犯罪行為,要接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這些資訊,他以前全不知道,所以曾經興起想要母親在投票那天,把選舉票帶出來讓他瞧瞧,再託人帶進去投票的荒謬念頭。現在知道了那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覺得自己的知識領域太狹窄了。從今以後必定要把這些資訊牢記在心。免得觸犯了法律自已還糊糊裡糊塗不知道什麼地方出了差錯,那才悲哀呢!同時他也由這條資訊聯想起投票當天,把選舉票攜出場外,就成立了犯罪行為,那麼,為了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以及維持投票所內的安全與秩序,在投票所內必定也有一些規定,須要選舉人共同來配合與遵守。雖然他自己能進入投票所內投票,還要等上好幾年,不過,他還是想先多瞭解一些進入投票所內投票的選舉人,如果不遵守這些應遵守的規定,要不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避免自已以後會犯錯誤。有人問起也可以賣弄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     ***     ***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表徵,一場成功而圓滿的選舉,就會把民主憲政向前推進一大步!而選舉要以法治為基礎,所以不能離開守法,所謂守法,不單單只是要求候選人守法、辦理選務的人員守法,連參與投票的選舉人也要嚴守法紀。大家一致守法,才能完成一場完美無瑕的選舉。這次舉行的是我國第十一任的總統副總統的大選,整個選舉的辦理過程包括細微末節所依據的法律,便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守法最主要的是指要嚴守這選舉罷免法。但是千萬不可誤會,選舉期中只要嚴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可以了,其他法律可以置而不理,乃是大錯特錯了!因為選舉期中,其他法律並沒有假期。還是要照常遵守。否則便是違法。   具有選舉人身分的國民進入投票所內以後,主要的當然是要遵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這裡就這法相關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不可有亮票的行為 選舉人在領到選舉票圈選以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這就是我們時常聽聞到的「亮票」行為,不論亮票的原因是什麼,只要有亮票的事實,就違反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要依同法第九十一條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不可有擾亂投票所秩序的行為 這些情形,又可分為三種:1. 在投票所內任意喧嚷或者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投票所內。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受制止者。有這三種情形這一者,經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命其退出而不退出,這時候便成為犯罪行為,也要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三.不可有擾亂投票的行為 選舉人進入投票所領取選舉票以後,固然可以憑自已自由意志在選舉票上圈選心目中的候選人,如果圈選發生差錯或者不小心污染了選舉票,這張選舉票便成為無效的廢票,要想調換一張選舉票再來圈選一次那是絕對不可能的。選舉人若因為好好一張選舉票被自已不小心成為廢票而心生懊惱,不可以將氣出在選舉票上,將選舉票撕毀。或者心生不快,將選舉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中。有這情形法律是不容這位選舉人揮揮手,潚洒地走出去,因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雖然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但仍於第九十六條第八項中,明定為要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的行政罰。   民主政治最可貴的擁有選舉制度,可以由人民直接選出最能治理國家的領導人。而選舉制度最可貴的是採用祕密投票方式。讓選舉人的投票能夠保持獨立與自由。在舉行無記名投票的選舉,於投票所內刺探他人投票的內容,在刑法上屬於犯罪行為,要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在投票所內千萬不要探頭探腦,避免被人誤會在刺探投票祕密,而惹上刑事罪責。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