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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有期徒刑最長要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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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最長要關多久?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過去在企業界曾經赫赫有名,可以呼風喚雨的翁姓四兄弟,因為幾年前沆瀣一氣,涉嫌內神通外鬼,聯手淘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巨額資金。而被檢察官將相關一干人等依背信等罪提起公訴的報導,文中提到起訴的檢察官還特別向法院具體求刑,要求法院對四兄弟中的老大.老二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老三、老四各判處有期徒刑各十二年。對於報上提到的翁姓兄弟昔日灸手可熱,紅極一時的盛況,曾永盛只能感嘆自己出生過晚,對於這些盛事一無所知,報上那些蜻蜓點水式跳躍報導,已經讓他領略到這四兄弟都有高明的手法,否則怎麼一筆筆的巨額金錢,會進入他們的口袋。對於報上又提到他們兄弟有為卻沒有守,最近幾年來他們集團旗下經營的事業,已經沒有當年的風光,營運逐漸呈現出衰敗的現象,而且兄弟們都有官司相繼纏身,而讓知道他們滄桑的人嘆息不已。也讓曾永盛想到企業的經營與個人追求學問有點相似,必須站定腳跟,步步為營,緩慢前進,才能充實自己,永續經營,享受到成功的果實。千萬不可只知道去追求表面風光,華而不實的結果,到頭來還是一場空!   曾永盛對一些需要人生經歷才能體驗到的事情,興趣並不高!不想再去追根究柢,卻對檢察官用背信罪起訴翁家的老大與老二並求刑二十年這一點引起了興趣,因為憑他的直覺想法,背信罪只是一種財產上犯罪,並不是犯了那些什麼殺人、放火的滔天大罪。怎麼會要法院判他們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為了想證實自己的想法,還特地利用下課時間,跑了一次學校圖書室,借來一本「六法全書」查閱刑法背信罪的法條,在分則第三百四十二條中查明這罪的法定本刑只是五年以下的有期、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檢察官怎麼會向法院求刑二十年,是不是翁姓兄弟犯的不只是背信罪?或者是某些地方出現了差錯?才有這樣的報導。這問題在他心中已經存有一段日子,一直得不到答案,很企望在本欄能見到可以為他解惑的答案。       ***      ***      ***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以背信罪提起公訴,為什麼會被檢察官具體求刑二十年的問題,解答起來還蠻困難的,曾永盛知道的刑法上的背信罪,最重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點並沒有錯,報上登出的檢察官具體求刑二十年有期徒刑也沒有錯。這兩個數據都沒有錯,理論上是不可能只犯了一個背信罪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事實上卻是具體求刑二十年,其間必定有某些環節出現問題,最有可能的是傳播媒體在傳播過程中沒有把整個事實揭露,或者遺漏了某些重要的敘述。雖然新聞來源該來自檢察官的起訴書,若照抄無誤,當然不會出現落差。問題是起訴書只是敘述整個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法條,內容只要正確無誤,便是一份好書類。遣詞用字,並不要求怎麼講究,平舖直敘,缺少一點點文藝氣氛。在傳播者的眼中,就缺少可讀性,必須截頭去尾,組成一篇可讀性高的新聞報導。這改寫過程難免會使一些敘述求刑細節的文字無端消失,所以我們不能單憑一篇新聞報導就正確指出執法者使用法律有沒有不當。不過,從刑法的規定來推論,單一的背信犯罪固然不可能被判有期徒刑至二十年,但是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的三款的規定,有期徒刑最長的期限是十五年以下,遇有加重的情形,是可以加重到二十年。如果這案件的被告除了犯了背信罪以外,再犯了可以與背信罪成為裁判上一罪的犯罪,像刑法上的牽連犯、連續犯,這些從一個較重的罪名處斷的犯罪,有法定加重的原因,是可以把單一犯罪的有期徒刑加重到二十年。另外一種情形是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而這些罪與罪之間,沒有上面提到的所謂「裁判上一罪」的情形,也就是每個罪都必須獨立判刑予以處罰,這些罪如果都是判決確定前犯的,依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要「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的犯罪,是要「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再由法院把這些多數的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的方法,是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只要所定的刑期不超過二十年,就算合法。這種規定只到明年的六月三十日為止,因為這不得逾二十年的法條但書規定,已經獲得修正,新條文的內容為「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修正的新法將在明年的七月一日施行,到時候可能會有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三十年的新聞出現!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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