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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私設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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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私設警局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寒假中讓曾永盛大開眼界的一則新聞,莫過於來自巴西聖保羅市的報導:與當地城中區第一警察分局相距不到一百公尺的地方,竟然出現一個假的「市民分局」。這假的警察分局裡不但有局長、警員還有辦理行政業務的書記等等,一共有七名員工,只是他們全是假冒的。假的局長雷諾先生是一位律師並身兼通緝犯。令人驚駭的是這個與真分局相距不遠的假分局在那裡辦公已經有兩年半之久,膽大妄為的假警察們不但接受當地民眾的報案,而且還寄發傳票給涉案的人,並且對他們展開調查,甚至還與他們認為可能涉案的人商討交付保釋金等事項。真警察還在這假警局內查到十二台電腦,一些與真警察所用幾乎相同的文件及證件,所發出的文書與傳票也有模有樣蓋上偽造的警局印信。這位雷諾先生開設假警局的目的,據調查是在斂財,社會上發生一些見不得人的事情,被他們知道就會利用假「警局」的名義,從中詐取財物。被查到後的假警察分局當然不能繼續開下去,人員還要吃上巴西國內的「篡奪公權力」罪的官司。讓曾永盛覺得可笑的是這假警察分局就公然開設在真警察分局不到一百公尺的地方,而且一開就長達二年半的時光,這麼長的時間裡,假警察分局的人員進進出出,怎麼當地的真警察都沒有覺察到呢?在我國,過去有過一些警察派出所轄區內出現職業性的賭場,卻沒有即時被查獲的話,派出所的主管和管區的警員,都會受到行政處分而被調職。如果轄區出現被人私設與真警察分局平起平坐的假警察分局而沒有及時破獲的話,在社會上真是會鬧翻天,各級民意代表不罵得狗血淋頭才怪呢?真的警察分局的局長很可能就此走路。另外曾永盛很想知道,假如也有人大膽到在國內開設假的警察分局的話,這些人應該負起我國法律上那些刑事責任?      ***     ***     ***     ***      我國警察的任務,依我國警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為依法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因此警察與人民的關係最為密切。也是最受人民信賴的國家公務人員。歹徒看中這一點,冒用警察身身分為非作歹,是比較容易得手,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是歹徒集體開設「警察分局」,在國內可說是聞所未聞。所以,幾十年前我國刑法制定的時候,當然沒有這個開設假警察分局的罪名。如果這假的警察分局是在我國境內被查獲的話,如何適用法律,倒要大費周章。   首先要探討的是假冒警察,在我國刑法上該當何罪的問題?警察是依國家的警察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為公務員。刑法第七章妨害秩序罪中,有一個僭行公務員職權的罪名。犯這個罪名的特別構成要件,計有兩個:第一 須冒充本國公務員。所謂冒充是指行為人並無本國公務員的身分,故意假冒混充自己是本國公務員。自己並非警察,假冒為警察,由於警察是公務員,即與這個罪名的第一個要件相當。第二 須行使公務員的職權。公務員是國家的官員,國家設置公務員,是為國家處理事務,國家的事務五花八門,所以公務員的職掌也就各有不同,警察既然是公務員就有警察的職權。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屬於警察的許多職權中的一種。這些歹徒冒用警察的名義,發出傳票調查案件,便是行使公務員職權,而且都有明知自己不是警察,卻假冒警察行使職權的犯罪故意,就這一點來說,已經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的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這假的警察分局內的員工,都知道自己沒有具備警察的身分,仍然參與其事,與為非作歹的主事者混在一起工作,依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共同正犯理論,也就是與實施犯罪者有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擔,都應成立與主犯相同的犯罪。不過,法院可以依據犯罪情節的輕重,處以不同的刑罰。歹徒在開設假的警局這一段期間中,進行一些警察職掌的事項,所引發的相關犯罪,還要依據各個不同的犯罪事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這個假的警察分局內部由假局長領導,對外也由假局長來領銜,是個標準的犯罪集團。而且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須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相當。很有可能會被依該條例相當犯罪來處斷。除了刑罰重以外,還要宣告保安處分,假的警察局千萬不能開呀!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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