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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懸賞獎金千萬,緝拿十大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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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獎金千萬,緝拿十大要犯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夢寐以求要買個人桌上型電腦的願望,終於提前實現,促成這個願望的實現,是拜這個春節之賜,由於春節的來到,讓他收到好幾位親戚長輩給的大紅包,加上上學期學業表現出色,成績大有進步,讓母親萬分高興,也給他一個大紅包作獎勵。手頭有了這一大筆錢以後,徵得到母親的同意,就拿去買一台電腦。不過,母親事前與他約法三章,在考取理想高中以前,除了學業上需要上網查資料以外,每天使用電腦不可以超過半小時。避免耽誤學校裡的功課。買了電腦以後的最大好處便是可以上網看一些即時新聞和資料新聞,只要花上短短幾分鐘,便可得知國內外的大事,讓他省去翻一大堆報紙的時間。這天他在網路上看到懸有高額賞金的十大通緝要犯之一的陳由豪,在國外向國內傳真爆料幾年以前曾經捐獻巨額政治獻金的舊事。有關政治的問題,雖然引不起國中生曾永盛的興趣,不過他對這位當年有財力捐助巨額政治獻金,在商場應該有相當的地位,如今卻不願面對現實,只敢在國外「嗆聲」,不回國把事情說明白,導致擠身十大通緝要犯之列。對這位身居要犯角色的陳由豪這種作法,覺得有點難以接受。他很想知道這位過去在商場上翻雲覆雨的人物,要挨過多少流浪歲月,才能躲過國家法律的追訴?其餘九大要犯的情形是不是相同?另外行政院在去年十一月間對外界宣布,提供新台幣一億元的獎金來緝拿十大要犯,算人頭來平均分配,每名要犯的身價就是一千萬元。也就是說,捉到或者提供線索緝獲這些要犯中的一位,就可以領得獎金一千萬元。除了家財億萬的富豪人家以外,一千萬元對一般人來說都是一筆天大財富,甚至絕大多數的人一輩子都沒有機會能碰到這麼多的錢!據說這些懸賞的獎金沒有限定對象,人人可得。網路上又說,連隔海的大陸人士把這些要犯緝拿到案,照常有賞。很想知道在什麼條件下用什麼方法,才能向政府取得這筆大數目的獎金?      ***     ***     ***   由於十大要犯之一的陳由豪最近在國外「嗆聲」,逐漸為人淡忘的「十大要犯」的話題,又在傳播媒體之間熱絡起來!談到這個話題,先要瞭解「要犯」的定義是什麼?「要犯」中的要字,不用細說大家都知道那是重要的意思。至於「犯」字,則是對犯人的簡稱。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涉嫌犯罪的人,統稱為犯人,若再加以細分,在司法警察調查犯罪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稱為被告;案件經起訴以後,在法院審判中,則一律稱為被告。此由說來,所謂「要犯」,就是指重要的涉嫌犯罪的人。行政院懸出重賞,要優先緝捕到案的十名要犯,是按犯罪的情節與危害社會的嚴重性作成的考量。依照公布出來的排名順序,居十大要犯之首的便是涉嫌買票賄選,一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即潛逃的前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名列第二的是涉嫌四汴頭與八里污水廠弊案的前立法委員伍澤元;第三名是涉及國安密帳,貪污洗錢,潛逃國外的劉冠軍;第四名是涉嫌是涉嫌拉法葉軍艦的軍售弊案與尹清楓命案的汪傅浦;第五名是年前盜賣理律律師事務所為客戶所保管的股票,得款三十餘億元潛逃香港的劉偉傑;第六名便是涉嫌挪用東華公司款項八億八千餘萬元,最近又成為新聞焦點人物的陳由豪;列名第八的是因為強盜等罪名被通緝的薛球;第九是犯有強盜。擄人勒贖等罪名的陳益華;第十名是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涉嫌在彰化縣賄選案件中提供資金供共犯買票的張朝權。這是目前的十大要犯的排行榜,這十名要犯中,涉及賄選的案件,即有二名,可以看出政府對端正選風方面的重視。由於各要犯所涉嫌的案件罪名輕重不一,犯罪的追訴權時效長短就有不同,這種次序的排列,以後會隨同要犯被緝獲或者因為長時間未能查獲,導致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完成撒銷緝捕行動而變動。   懸賞緝拿逃犯,在美國一些西部電影中,是經常可以看到的鏡頭。當年還出現過專門領取緝拿逃犯賞金的職業槍手。我國過去對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也有過懸賞情形,一口氣對十名要犯,懸出高額賞金,則是前所未有,足見政府對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的苦心。這次高額的懸賞獎金,雖然由行政院單方面對外宣布,但是就民法上來說,這個宣布透過各種媒體的傳播,已經與不特定人之間發生了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懸賞廣告契約的要約行為,只要有人完成懸賞廣告所宣布的一定行為,也就是捉到要犯,或者提供線索因而緝獲要犯,懸賞廣告的人,就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縱然完成一定行為的人,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事實存在,依據這一條法條的第四項的規定,也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有好幾個人先後或者分別完成該一定的行為,依這法條第二項的規定,由最先完成的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好幾個人共同完成或者同時分別完成,則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就是由這些人平分配得到的獎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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