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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車站行竊,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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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行竊,罪加一等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暑假中,令曾永盛難以忘懷的一件事是遠赴台中作了一次自助旅行。   也許是沒有出遠門的經驗,離開家門就顯得有點兒緊張。跟他同去的同學黃國強,也是很少離開台北市的人。還好結伴同行的另一位同學杜才俊是在台中市長大,國小畢業以後才跟家人移居台北的,這次到台中也是他籌劃的,當天晚上還要落腳在他外婆家,大家自然而然地都聽他的安排,成為三人行中的領隊。   他們的行程首站是花了整個下午的時光參觀科學博物館,還觀賞一部立體電影「科幻之旅」,帶領他們進入了奇妙的科幻世界。第二天遊覽就附近幾個風景點,下午便到火車站等他們預訂的火車準備回台北。   二天來由於行程緊湊,沒有多餘的時間讓他們休息,曾永盛在火車站候車室坐下等火車才覺得有點累,閉上眼睛想利用短短的幾分鐘打個盹。正在他似睡非睡的時候,看的對面坐椅上一位女郎,把一隻隨身攜帶的有輪子的行李箱,提起來擱在自己的坐位上,就離開到附近的化妝室去。隨後就走過來一個人,順手就提起那行李箱放在地上拉走。接著就是從化妝室出來的女郎發覺放在坐位上的行李箱不見,便放聲尖叫!曾永盛這才知道剛才那位穿花襯衫把箱拉手的人是一個小偷。便把剛才看到的情形跟那位女郎說,這位女郎就順著曾永盛所指的方向追去。等到曾永盛他們要到剪票口剪票的時候,看到那位失去行李箱的女郎已經追回來她的失物,拉著行李箱跟在被警察扭轉手辟臂的穿花襯衫的人後面走。   曾永盛看到這幕情形,便跟同行的同學交換了一個會心的眼色,曾永盛的內心更是高興。由於他的指點。讓那位女郎追回失去的行李箱,而且把那竊賊逮住,這位竊賊最低限奄也會在這車站中消失一段日子,只不過他知道這位當場被逮住的竊賊,會受到國家對他什麼程度的刑罰處罰? -----------------------------------------------------------------------------------------------------------------------   竊賊是社會大眾深惡痛絕的犯罪行為,自己手中的財產,稍微不小心,便會為宵小之流乘機偷竊而去,除了被偷走的財物以外,目前在外走走的人們,幾乎每個人都隨身帶幾張信用卡、金融卡。雖然這些卡片有助財產交易的便利和信用的擴增,但一旦落入竊賊之手,則會使失竊的損害迅速擴大。所以目前財產遭竊,不僅是看得見的財富不翼而飛,還會負起一大筆莫名奇妙的債務,若想討回公道,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不論是居家在外,對於財物的安全,務必要特別小心,避免為宵小所乘。   曾永盛跟他同學在車站目睹那位女郎手提行李被竊賊竊取,雖然是那女郎一時大意,沒有把隨身行李帶著走,以致竊盜有機會拉起行李箱就走。一般來說,刑法上的竊盜行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定義,就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偷偷地把別人的動產,移轉到自己手中加以支配。這竊賊在車站竊取女郎手提行李的時候,這手提行李的主人雖離開座位,到化妝室去,可是她對這手提行李,並沒有拋棄的意思,這手提行李始終還在她的占有之中,竊賊把它偷偷地拉走,是構成竊盜的犯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原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五千元以下罰金。尺過這竊賊是在火車站行竊,這地方屬於人來人往與旅客上下車所在,在這 裡作案,危害行旅安全至為重大,刑法另在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加列為加重竊盜罪,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下有期徒刑。這竊賊歹路走多了,栽在曾永盛的手中,接受監獄長時間的免費食宿供應,算是他的行為換來的報酬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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