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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票據不能亂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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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不能亂簽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時序進入冬令,白天顯得特別短,紀平國唸的國中,還是照規定在五點半放學,這時候外面已經黑漆漆的一片,東北季風吹在身上,感覺到有些涼意,很想早點回家,享受母親烹煮的一頓熱騰騰的晚飯!可是打開家中的大門,客廳中連燈都沒有開,以為家中來了什麼客人,家人都陪客人上餐館吃晚飯去了,忽然黑暗中傳來母親的聲音說:﹁把燈打開,你拿些到﹁麥當勞﹂買一份﹁漢堡﹂來吃,家中今天沒做晚飯﹂。 紀平國照著母親的話把電燈打開,看到母親坐在搖椅上,臉上毫無表情。姊姊坐在沙發上用手帕摀住鼻子及嘴巴,看不出有什麼表情,沈悶的氣氛使他感覺到家中發生什麼大事。想問又不敢問,放下書包,換下制服就去吃麥當勞,回到家中姊姊已經出去,母親的臉色沒有剛才難看,便大著膽子問母親姊姊發生什麼事,他母親告訴他:﹁你姊姊愛漂亮,聽推銷員的話買了一大堆美容化妝品,總價是二萬五千元,已經付了五千元,二萬元是分期付款,對方要求他開四張每張五千元的本票,後來發覺那些化妝品品質不是很好,要把貨退還給那家公司,要求公司把本票還給他,那家公司不答應,說這些本票已經用到外面去了,本票到期錢還是要付,你姊姊還是個大學生,那裡有這麼多錢來付,被我罵了一頓,事情總是要解決的,只好告訴你爸爸由他來想辦法吧!﹂ 紀平國聽母親說了這麼一大堆話,還是有聽沒有懂,又不好意思問個明白,只是在心裡想買東西不合意,應該可以退貨才對,為什麼答應退貨,又不願意把他姊姊的本票退回,大人們做的事情,為什麼總是那麼複雜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在民主國家的社會裡,雖然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主張的自由,表達的方式,也可以無拘無束,但是不能背離規範我們社會生活的法律,就依買賣商品來說,每一件買賣行為,都要受到我國民法債篇有關契約行為的拘束,不能任意打銷已經成立的契約行為。紀平國的姊姊買美容化妝品所引起的糾紛,究竟怎麼去解決,是要依據買賣契約的內容來決定,暫時不去論斷。現在先談談那幾張由他姊姊簽發的本票收不回來怎麼辦? 本票是票據法上所規定的票據的一種,依票據法第三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五條又規定,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在本票上簽名者,就應該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目前商場上有很多交易行為,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沒有辦法立即付清價款,雖然會答應延期付款,但是都會要求買受人簽發本票交給他作為憑證,才把買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出賣人這時候都會交給買受人一張文具店有出售的空白本票也就是有些人稱它作﹁玩具本票﹂,要你在空白本票的金額欄上填上要給付的金額,簽發票據日期欄填上發票的年、月、日。最後在發票人欄上簽上大名,有沒有蓋章都沒有關係,由於這些空白本票,其他部分的文字,都已經照票據法上規定印上,只要你填寫上面三項,一紙﹁玩具本票﹂馬上成為討債利器的有價證券。 本票上面已經載明了﹁無條件支付﹂,任何人有了本票在手,就可以憑票向你要錢。如果這張本票,已經轉手給第三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也就是說有理也不能說,除非能夠證明執票人是惡意取得這張票據。所以簽發本票千萬要小心,等到本票簽發以後交到別人手,再來後悔,那是已經太遲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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