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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財產被查封,主人喪失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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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被查封,主人喪失處分權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三下午學校沒有課,曾永盛中午就背著書包回到家中,當他走出他住的大樓那一層電梯的時候,看到他家斜對面那戶鄰居的大門是開著的,這跟平時有點不一樣,警覺性高的他就想到是不是有什麼事情在發生。便走過去站在門外往裡面瞧,看到有好幾個人在裡面,還有人在大聲喧叫著「不要這樣」。當他看到大廈的胖管理員楊伯伯在裡面,住在他家隔壁的黃奶奶,也開著半扇門。在探頭觀看,就覺得應該沒有關係著住宅安全的大事。便開門回家去。直到旁晚他母親下班回來,才把中午看到的情形告訴了她。吃過晚飯,他母親怕他一直在家中埋頭苦讀,有害健康。使帶他到附近小公園走走,透透空氣。剛好隔壁黃奶奶也在那裡散步,她母親就順便問起中午對門鄰居家究竟發生了什麼事?黃奶奶嘆了一口氣說:「還不是他們家那位唸大學的大小姐惹出來的事情。」這就打開了她的話匣子,把看到的情形細說一番。
原來鄰居施家這位大小姐,雖然還是在學的學生,巳經是「血拼」,高手,看到喜歡的東西,就非買不可,反正手中有一張信用卡,交給店家刷一刷就可以了,用不到付錢,經常大包小包搬回家。結果把信用卡刷爆了,錢也不去繳,銀行就找上當她保證人的父親,做父親的說,那是女兒幹的好事,他可不管。便被銀行告到法院裡去,他家還是不理。後來便被法院判決要還銀行的錢,今天是銀行的人帶著法院的官員前來要他家給錢,他家還是不答應還錢,法院的官員便把他家的鋼琴、電視機。冷氣機都查封起來,聽說如果再不還錢的話,法院就要拍賣這些查封的財產來還錢。
聽完黃奶奶這些話,母子倆就往回家的路上走。曾永盛邊走邊想,施家的大姐姐怎麼會這樣呢?手頭沒有錢為什麼要亂買東西。結果害得家中財產被查封。雖然他不瞭解查封的意義是什麼,憑直覺也可以想到那決不是一樁好事。不過,他很想知道一些有關查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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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年輕人,雖然沒有經濟基礎,可是手頭幾乎都擁有一張信用卡,有的人還不止一張。利用信用卡消費,雖然很方便,又可以先享受後付款。對一些用錢不知節制的人來說,信用卡好處固然很多。但過度濫用,也會給自己帶來禍害,因為信用卡是有一定的信用額度,左手刷,右手又刷,銀行給的信用額度很快就會被刷爆,在發卡銀行通知繳清應繳的消費金額期限前,如果無力繳納,銀行就會自動適用約定的循還信用利率來計算該付的利息,這些利率,通常都定在百分之十五以上,本金加以利息,很快便會令人難以負擔,陷入週轉不靈的困境。在發卡銀行方面,可不由你拖著不繳錢。雖然欠銀行的錢,銀行有利息可以收入,他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債權,還是會採取法律行動。由於欠錢的證據明顯充分,只要銀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會為銀行勝訴的判決。銀行拿到法院給予命債務人給付欠款的確定判決或者裁定以後,債務人還是置之不理,不去銀行清償的話,銀行就可以用債權人的身分,把判決或者裁定當作執行名義,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聲請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對欠錢的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由於法律的名稱被冠上了「強制」兩個字,我們顧名思義就知道依據這法律所進行的程序,是具有強制的性質,也就是透過國家的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用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想利用強制執行程序來滿足自己在私法上的請求權,首先就要取得符合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執行名義,像法院的確定民事判決或者非訟事件的裁定等等,執行法院才會受理,為債權人作出進一步的強制討債工作。查封就是執行法院所實施強制程序中的一種。對於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問執行標的是動產或者是不動產,都要經過查封的程序,所以查封可以說是強制執行程序的開始,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法院依法執行查封以後,債務人對於被查封的特定財產,就喪失了處分權,改由國家取得處分權。這時候被查封的財產,所有權名義上雖然還屬於債務人,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都不能再對被查封的財產作出處分,等候執行法院依法定程序實施拍賣,把賣得的價款來清償債權人。查封不論是動產或者不動產,都是由執行法院的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來實施,查封的方法有很多種,在動產方面,通常是使用標封,也就是用蓋有法院公印的封條,貼在查封物上。不動產則是使用揭示,也就用公告週知的方法,讓社會大眾知道這不動產巳經被法院查封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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