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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把小女兒丟進洗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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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把小女兒丟進洗衣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報紙刊載外電報導一則駭人聽聞的新聞,讓曾永盛看得膽戰心驚。新聞內容是指美國加州波莫那地方,有一位三十五歲的婦人艾瑪,那天帶著兩歲大的女兒走進當地一家自助洗衣店內,不知何故把女兒扔進一台洗衣機內,後來又把女兒拎出來,再把她丟進另一台前開式的的自動洗衣機內,然後關上洗衣機的門,洗衣機就開始攪動進行清洗。旁邊的人看到後就趕來試著要救那小女孩出來,這時狠心的媽媽艾瑪,也加入救援的行列。由於這種洗衣機只要把門關上,就自動鎖住,不能從外面打開,要等到整個洗衣流程結束,才可以打開。搶救的人手忙腳亂一陣,門就是無法打開,只好電召警察前來救人,警察到場後用警棍把洗衣機的蓋子打破,才把小女孩救出。這時候小女孩雖然還有呼吸,但已經陷入昏迷不省人事,全身上下被洗衣機攪得傷痕累累,滿是割傷、擦傷與挫傷。送醫救治後總算把小命撿回來,真是不幸中之大幸!小女孩的母親則被到場的警察當場以危害兒童的罪名予以逮捕,經過訊問後以美金一萬元獲得交保候傳。
世上對自己親生子女施以暴力的狠心老媽不是沒有,像這種利用自動洗衣機器來修理自己親生的骨肉,的確聞所末聞。令曾永盛覺得難以瞭解的是把小女孩放進洗衣機內,讓機器來清洗,任何人都會想到那決不是為了想幫小女兒洗個清潔溜溜的澡,因為在洗衣機的強力攪動下,澡還沒有洗成,人已經遍體麟傷,小小的孩子說不定就此一命鳴呼。如果這名婦女是在台灣地區把自己親生的女兒丟進洗衣機,依照我國的法律,他很想知道會不會像新聞報導一樣,交了保證金以後,就可以輕輕鬆鬆走出警局的大門。是不是還要負起那些刑事責任接受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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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要知道的這件狠心媽媽把女兒丟進洗衣機的案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發生,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這位狠心媽媽的行為,是不是成立犯罪。這年方二歲的小女娃,在日常生活方面雖然處處都得依賴她的母親給她照顧,但是在法律上她的人格權像生命、身體、自由等等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容許任何人加以侵害,包括把她生下來的母親在內。把小女娃丟進洗衣機內,開動機器讓它攪洗,至少也會對小女娃的身體造成傷害。甚至使她失去生命。所以從任何角度來看,這是一件毫無疑問侵害人身法益的刑事案件。在處理上就要按照刑事訴訟的程序來進行。
國家為了實行刑罰權,除以實體法像刑法與刑事特別法等法律規定那些行為成立何種犯罪,應受到何種刑罰的處罰以外,另外制定刑事程序法,規定一定的訴訟程序,來決定何種情形之下應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予以追訴,以確定國家的刑罰權是否存在,與應科處刑罰的範圍。這些程序法在通常的刑事訴訟方面,便是刑事訴訟法,軍人應受軍法審判的時候所依據的軍事審判法。新聞報導中所指那位狠心媽媽被以美金一萬元交保候傳,其中的交保處置,只是防止被告逃匿的起訴前訴訟程序的一部分,至於是不是有罪與罪輕罪重,還要經過起訴與審判的程序。才能決定犯罪是不是成立,要接受何種刑罰的處罰。這是就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來說的,在這方面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都有相類似的規定,所以這狠心媽媽如果是被我國警察逮捕,送交檢察官偵辦後,很有可能會發生與美方作法相同的情形,將狠心媽媽交保候傳,然後慢慢偵查該負的刑事責任。
就整個案件觀察,狠心媽媽該負刑事責任是不容置疑的,可能會讓檢察官產生困擾的是要用什麼罪名對被告提起公訴,也就是被告犯了什麼罪?把毫無防衛能力的二歲小女娃丟進自動洗衣機內,然後啟動機器讓它清洗,不問洗衣糟的構造,是採取攪拌式或者滾筒式,在強大的機器力量轉動下,都足以使小女娃受到重大傷害而導至死亡,水糟中洗衣的水也以足以令小女娃窒息死亡。如果無外力救援,小女娃顯然小命不保。這種後果對年已三十五歲又做了媽媽的人來說,是不能推諉說自己不知道這會使人死亡的。既然知道還將女娃兒往洗衣機內丟,而且啟動機器讓它轉動,在客觀上來說,就有殺人的故意與殺人的行為,由於小女娃被警察及時救出,未發生死亡的結果,應該成立刑法第二百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殺人未遂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狠心媽媽事後又參與救援工作,是有讓自己中止犯罪的意思,可以減輕其刑。不過,對兒童犯罪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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