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刑法上的公務員,將有新定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927
刑法上的公務員,將有新定義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中這天來了一位來自南部的親戚,是他母親的小表弟,論起輩份來曾永盛該稱呼他一聲「表叔」,這位風度翩翩的小表叔,剛自南部一家很有名氣的大學醫學院畢業,已經考取一家公立醫院和一家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職位,未來的兩三年中,要接受醫院的嚴格住院醫師訓練,才能成為一位獨當一面,濟世救人的醫師。今天他因為有事到台北來,抽出時間來看看這位多年不見的表姊,順便要請見多識廣,分析力特強的表姊替他解惑一番。   這位研讀多年才能完成醫學教育的準醫師,也許是太會考試了,別人是一試再試才能「吊車尾」,而他卻輕易地就名登雙榜。太順利也為他招惹來煩惱,目前就因為要選擇去那一家醫院擔任住院醫師而舉棋不定,因為在畢業以前,曾經與同學討論過未來就業方向,究竟是公立醫院好或是私立醫院好?當時就有同學提到過,在公立醫院服務的人員都是公務人員,要受到許許多多箝制公務人員的法令規章的朿縛。這對一些中規中矩的人來說,固然是無所謂,乖乖地做個稱職的上班族,假以時日,也可以在公務員的領域中撐起一片天。但是對那些個性外向,舉止浮動,交遊廣闊的人,似乎不大適宜,處事大而化之在公務機關更容易惹出是非,而且公務員應負的刑事責任,一般都要比普通人民為重。他自己的個性,偏偏又處於在兩者之間,所以心中七上八下,難以做出決定。現在二選一的決定時機迫在燃眉,因此來到表姊家請益,一進門就滔滔不絕把要說的話全盤說出,然後仰起頭來要恭聽表姊給他解惑。   曾永盛的母親看到小表弟很有誠意來取經似的,就面帶微笑說:「你想到公立醫院任職,當然會成為公務員,公務員的生活必定要嚴肅一點,不能涉足的地方就不要去,否則被「狗仔隊」偷拍到的照片見了報,會令人哭笑不得。總而言之,一個好的公務員除了做好份內的工作以外,個人私生活要特別注意。至於公務員的刑事責任方面,我不是法律專家,沒有辦法給您明確的答復,不過前幾天我看到新聞報導,刑法最近已經修正,未來的公立醫院的醫師,因為與執行公權力無關,將要排除刑法上公務員適用的範圍,詳細情形自己上網找找看。」曾永盛的小表叔聽他的表姊這番話,連忙道謝說他已經充分了解後離去。母親這番話,也讓喜歡法律的曾永盛,很想知道未來的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作那些變更?      ***     ***     ***   曾永盛的母親說的話一點都有錯,施行至今已經七十年的我國刑法,在總則方面作了澈底的修正,已經在今年的一月七日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的法條將在明年的七年一日施行,其中有關公務員在刑法上的定義,也作了大幅度的修正。我們都知道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職員,國家為了治理國家大小事務,必須普設機關,廣徵各類人才,作出各種不同的政務決策與事務的執行 達成替全國人民服務的目的。由於公務員的類別眾多,晉用與管理的法令不一,而公務員的品德操守以及處理公務,都與人民密不可分,在以民為尊的民意高漲時代,處理公務稍有不慎或失之偏頗,均有可能為人民一狀告進法院,因此公務員在刑法上角色不一,有時為犯罪的主體,有時為犯罪的客體。所以公務員在刑法上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現行的刑法關於公務員的定義,只在總則第十條第二項中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內容過於抽象、模糊,在具體的案件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的現象,像包括公營銀行在內的政府股權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以及第七十三號解釋,都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同是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員,只因為有公股百分之五十的緣故,而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分,刑事責任,也有輕重之別。顯然有失公平。這次修法,便是針對公務員的定義文字作出更明確、更詳細的規定,修正後的條文內容如下:「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由法條的第一款前段的條文來看,被稱為公務員者,是指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的人。雖然也在這些機關服務,如果無法令執掌權限者,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由此看來,未來在公立醫院、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服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像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的承辦、監辦人員,都屬於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以外,其他的人員應可以排除刑法公務員的適用範圍以外。至於司法實務上對修正後的公務員定義作如何解讀,還要讓時間慢慢來形成共識!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