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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能讓要債的權利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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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要債的權利睡著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農曆的除夕夜,彭元沖家裡顯得特別熱鬧,遠在高雄的叔叔,也帶著小表弟前來跟爺爺奶奶團圓過年,吃年夜飯的時候,爺爺喝了幾杯酒,心情特別高興,話匣子一打開東拉西扯就說個沒完。
彭元沖心裡很想爺爺早些說完,把飯局結束可以到外面放沖天炮,可是大人講話小孩子怎可以插嘴,只好在桌上揀些好吃的來吃,找些自己喜歡聽的話來聽。這時,爺爺高興地飲下全桌祝福他﹁身體健康、年年如意﹂的酒,清清嗓門後說:﹁你們現在真是太幸福了,記得我小的時候,過年哪裡有機會吃得這麼豐盛,多了幾片肉,就覺得很不錯了,有時還被指定在牆角看燈籠呢!﹂
﹁爺爺!除夕夜你們家鄉有提燈遊行嗎?為什麼看燈籠要指定呢?﹂彭元沖忍不住插上一句話。
﹁我不說哪裡會知道這些事,除夕過年怎麼會有人提燈遊行呢?我說的燈籠是當年鄉下還沒有電燈,哪裡像現在大街小巷路燈亮得好比白天一樣,當時夜晚到處都是黑漆漆一片,走夜路的人都要手提一盞燈籠來照路,除夕夜那些打著燈籠在外面走的人都是去要債的,我們家鄉當年的風俗,平時買東西都可以用賒的,到了三節就是端午、中秋、過年一齊結,過年要錢,只能要到除夕的十二點,過了十二點便是新年,就是債主遇到欠債的人,也不能討了!還得說上聲﹃恭禧﹄的吉祥話。我家家境不好,欠了大批的債務,很多人會趁除夕夜打燈籠來要債,大人們要我們小孩子看燈籠是站在牆上看看有沒有人提著燈籠到我們家來,有的話趕快通報給大人躲避,免得被人盯上脫不了身!﹂爺爺又說。
身在福中不知福的彭元沖才知道人間還有這種躲債的事情,他很想知道現代的人欠債,是不是躲過一陣,也可以大大方方跟債主說上一聲﹁我不想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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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是一句古老流傳下來的話,似乎大家都認為是天經地義的道理,否則誰願意借錢給人或者先給東西以後再付錢的賒欠行為,不過社會上不是每個人都是一年到都處在順境上,有些人有時會在經濟上遇到一些挫折,影響到償債的能力,如果只要理由正當,不是在外面紙醉金迷,把自己儲蓄花光,有時會得到債權人的諒解,允許把已經到期也就是應該還債的日期延一延,除非是遇到那些大銀行,大公司一切照契約行事,否則就法院相見的債主。不給你一點通融的餘地,沒有上一代人那麼有人情味,到了正月初一就不能討債,把還錢的日子又往後移挪一年,不過現在的民法對於欠債還錢,也有一套不同於上一代人討債的規定,債主和欠債的人都應有所瞭解。
欠債或者賒購物品在民法上都屬於契約行為,事先講好什麼時候還錢付款,都是契約約定的條件,借錢的和借錢給人的金主,或者賒欠的和被賒欠的商家都要遵照契約來履行,沒有到期的不能要求先付,到期的沒有道理拖延。大多數人對於這種關係自己信用和聲譽的約定,都會儘量想辦法來還債,不過也有些人是不把自己的信用當作一回事,別人的錢財一旦進入他的口袋,就不會輕易掏出來,對於這些不想尊重別人權利的人,就應該儘快利用向法院起訴、判決、執行的民事訴訟來解決,如果任其一拖再拖,因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有消滅時效的制度,所欠的債務到達一定的年限,欠錢的人只要一句﹁我不想給了﹂,你就不能再要了,打官司也沒有用,一般債權的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的期限是十五年,商人供給商品的代價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期限是二年,消滅時效所消滅的是請求權,也就說金主或者債主在時效消滅以後沒有了請求權,這時如果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款項,債務人依據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拒絕給付,等於那筆債務就此勾消。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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