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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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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有何不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平日非常注意報端上有關法律新聞報導的國中生曾永盛,知道在今年一月間就修法完成的刑事訴訟法,新修正的有關審判程序進行部分的法條是在今年的九月一日開始施行。前幾天他看到新聞報導說,今後要在法院擔任刑事審判的法官、在法庭中擔任攻擊任務的公訴檢察官、和替被告防禦的辯護律師,為了要熟練訴訟新制的審判程序,聯手在台北市一處公共場所演出一場法庭審判秀,由於擔任演出者都是富有經驗從事審判、檢察和律師實務工作多年的優秀人員,在他們各盡所能的唇槍舌劍下,據說在包公案中被開封府的包青天,當庭把身體鍘成兩段的人物駙馬爺陳世美,在經過一番熱烈辯論後,被無罪搞定。顯示出未來的我國的刑事訴訟,在人權至上的大纛下,將採取嚴格的證據法則。這對觸犯刑章的被告來說,要他們去坐牢的困難度,必然大增。對他們來說,該是大福音。不過,他也在報上看到一位尤姓律師在報上發表對刑事訴訟新制施行的感言,這位律師在文章中憂心忡忡地指出:未來將是壞人大搖大擺滿街走!對於刑事訴訟新制的褒貶,各界雖然有不同的看法,他自己則由於對法律方面所知有限,無從表達這該是加分或是減分,他也不想自己沒有深切瞭解的事情就隨便跟著別人起哄。不過,他想起曾經在電視上看過一部叫作「洛城法網」的外國影集,出現在鏡頭中那些言詞鋒利,盛氣凌人的律師,為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與擔任原告的檢察官針鋒相對,盤根究柢的詰問證人,在法庭上你來我往的精彩表現,讓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未來這些場景將會在我國的法庭中出現,對釐清犯罪的事實真相,應該有所幫助。讓他在意的是新聞報導中另外指出,新制的訴訟程序中,除了當天表演這些冗長的審判程序以外,還有所謂「簡式審判程序」的出現。該簡式審判程序對他來說,是前所未聞的新名詞,內容更是毫無所知。他以前在瀏覽法律資訊的時候,知道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簡易程序,讓案件快速終結,不須經過漫長的正常審判程序。有了簡易程序為什麼還要有簡式審判程序?這二種程序內容有什麼不同?很想知道其間的區別在那裡?      ***     ***     ***   本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部分的修正法條,在二月六日就經總統公布,經過學者與司法實務界半年多的探討與研習,儘管各界批評聲浪不斷,我國劃時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司法新制,因為法律所定的施行日期到來而堂堂上路。從此,地方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須由法官三人合議審理。擔任審判的法官,也改變以往主導訴訟進行的角色,法庭活動改由檢察官與律師進行角力,並對證人交互詰問,以嚴格的證據法則彰顯程序正義,法官則退居聽訟地位。只有在發現真實,或者對於公平正義的維護,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才依職權調查證據,讓事實在一審即能審理清楚。新制在調查證據方面,由於程序繁雜,審理過程較費時日,進入正式審判程序的案件不宜過多,因此除了偵查中的刑事案件由檢察官依各種法定程序予以轉化,使其不進入審判程序。對於已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在受理以後,也需要配套措施將其轉化,不進行正式審判。使進入審判的案件儘量減少,才能集中司法資源,來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把事實、證據調查清楚。減少以往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一拖十幾年無從確定的弊端。曾永盛在報上看到的「簡式審判程序」,便是這次修法所增訂作為轉化不進行正式審判案件的機制。什麼情況下可以將正式審判中的案件轉化為簡式審判的案件?依照新增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由該條文所規定的要件來看,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都不是重大的犯罪。也就是說重大的犯罪是不能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而且被告於法院訊問的時候已經承認有罪,這時候案情已經明朗,無須經由繁雜的程序作證據調查,而且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無損他們的權益,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採取簡略的方式來調查,不受一些調查證據法則的限制,訊問證人也無須進行交互詰問的程序,以節省審理時間。至於簡易程序原來就有規定,是針對一些證據明確,案情單純,限於判處緩刑、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的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聲請,不必經過審理,法院就可以用簡易判決來處刑。兩者性質是不相同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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