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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沒憑沒據 , 如何要回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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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憑沒據,如何要回借款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週日上午,曾永盛的家中來了一位客人,是她母親的大學同班同學劉阿姨,老同學見面分外高興,他母親陪著客人在客廳有說有笑談個不停,曾永盛獨自回到書房關起門來溫習功課。直到母親要他到超市買些火鍋料,才知道劉阿姨中午會在他們家吃午飯。   劉阿姨吃過午飯才走,臨走的時候,曾永盛聽到母親對劉阿姨說:「我看還是要您妹妹寫封信表達自己目前經濟陷入困境,希望要回那筆錢的意思,看看有沒有反應,我再替您找人研究可不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劉阿姨一走,曾永盛就迫不及待問母親是不是劉阿姨要同人打官司?他母親說:「劉阿姨那裡要同人打官司,只是想把她妹妹借給人的錢要回來而已。」   在曾永盛追問下,他母親才說出,劉阿姨的小妹妹芳珍十年前在大學唸書的時候,有一位很要好的同班男同學,畢業以後,這位男同學備考托福出國留學,劉阿姨的妹妹則去就業,一年以後男的要出國,費用不夠向劉阿姨的妹妹借錢,劉阿姨的妹妹便把一年工作所賺存儲起來的新台幣十萬元都借給了他。幾年以後,男的在國外完成學業,便留在那裡工作而且結婚生子,把太平洋的這一端的人和事都忘得一乾二淨。最近由於國內經濟不景氣,她妹妹服務多年的公司也因此緊縮業務而把她辭退,到現在還找不到新工作,經濟狀況很不好。前些日子有人告訴她,她的前男友目前己經回到國內,在一家外商公司任職,待遇很好,因此她很想把那筆借出去的十萬元要回來,只是當時沒有要男友寫下字據,現在憑什麼向人要回那筆錢呢?所以要替她想想辦法。曾永盛由於年紀小,對於人與人之間微妙複雜的關係瞭解不深,只是覺得向別人借錢救自己的急,別人借給你就要心存感激,那有不想還的道理,法律更不應該對有沒有借據而有所區別。      -------------------------------------------------------------------   借錢給人或者向人借錢,借與貸的雙方的關係,在我國民法上是一種消費借貸的契約行為,消費借貸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把屬於自己所有的金錢或者其他的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與他方約定由他方用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歸還的契約,像借一萬元現金,就歸還一萬元金額的鈔票,借十公斤白米,就歸還品質相同的十公斤白米,而不必將借到的原物交還,因為原物已經由借用人消費而不存在,所以稱這種准許消費的借貸為消費借貸。劉阿姨的妹妹當時把十萬元交給她的男友的原因,純粹是基於男友的借用要求,而不是因為男友出國進修贈送旅費助他一臂之力。則當時借用人雖然沒有書寫借據或者任何書面字據,雙方還是成立十萬元的消費借貸契約。在劉阿姨的述中,似乎沒有提到這筆錢曾經有在什麼時候歸還的約定,應該是一種不定期限的消費借貸契約。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借用人是隨時可以返還借用物的。但是貸與人是要定一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法律這樣規定,無非是讓借用人有時間備還錢,冒然要求對方馬上歸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由這點看來,曾永盛的母親建議劉阿姨方面先寫信給借用人表示想要回那筆錢是有必要,最好是要加入一段請在二個月以內返還的文字,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接到信以後,仍然不理不採,那只有採取法律途徑。或許有人要問,手頭沒有對方借錢的證據,這官司怎麼打呢?的確,打民事官司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空口說白話,是打不贏官司的。在這種情形下,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督促程序可以利用,那就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這種聲請是不必事先提出證據,只要在聲請書狀中敘述請求的原因、事實。法院憑書面審理,認為聲請合於法律規定就會核發支付命令,要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只要有合法的異議提出,不問理由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的期間內聲明異議,這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官司打勝訴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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