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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條件成就,胎兒也能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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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成就,胎兒也能享權利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這天放學回家,他母親還沒有回來,這種情形經常發生,就沒有把事情放在心裡,先去做自己的功課,直到六點鐘,母親才打電話回家,告訴曾永盛有緊要事情,到晚上十點才能回來,要曾永盛自己找一包泡麵泡來吃。
到廚房弄些吃的,曾永盛不是很陌生,很快就把自己肚子填飽。到了十點多,母親才回到家裡,曾永盛看到母親眼眶滿溢著淚水,鼻尖紅紅的,好像是哭過的樣子,就連忙問母親發生什麼事情?
他母親停頓了一下,把情緒穩停下來,才開口說,她辦公室的同事劉阿姨的丈夫陳先生,因公到美國去,不幸搭上十月三十一日墮毀的新航飛機。一開始沒有找到屍體,還以為是逃過一劫,到了第三天經過比對後才斷定的確已經罹難了,這位劉阿姨又是身懷六甲,快要臨盆了,發生這樁不幸事件以後,忍著淚水料理先生的後事,內心又過度悲痛,動了胎氣,被送到醫院裡就生下一個小男孩,我剛才是在醫院裡一直陪著劉阿姨、勸慰她不要太悲傷,想不到自己也跟著哭個不停。反被那劉阿姨倒過來勸我不必替她太難過,她會堅強地陪著孩子再奮鬥下去!
「是不是前次帶著一個三、四歲大,很可愛的小女孩跟我們一起吃飯的劉阿姨?」
「沒錯,就是那個劉阿姨!」
「真太可憐了,尤其是那個剛生下來就沒有父親的小男孩。以後他們怎麼過生活啊?」
「生活大概沒有多大問題,劉阿姨還可以做事,今天報紙上說,新航要賠償死者家屬美金四十二萬元。陳先生自己還有保證金可以領。我以前聽說過,人死了賠錢是賠給繼承人的。這位小男孩是陳先生死了以後才生出來的,算不算是他的繼承人呢?曾媽媽說出這一段話來。
曾永盛對媽媽提出這麼一個問題,想了一想也找不出一個答案來,只是想到那小男孩如果不能接受一點賠償,這不是太不公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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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生命遭到別人不法的侵害喪失以後,加害的人不論行為出於故意或者過失,依民法債編的相關規定,都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雖然在財產方面沒有受到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這是一般被人侵害喪失生命的規定,劉阿姨的先生是搭上新航的飛機失事而喪失生命,有關賠償的問題,就要適用「民用航空法」的特別法來決定賠償的責任。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等,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只限於加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並不包括在內。
飛機失事縱然不是人為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原因,而是出於天災或事變,這飛機所屬的航空公司,一樣要負起賠償責任,只是這種責任,可以減輕一些而已。這次新航的班機失事,據新聞報導,相關單位初步判斷,是飛機上錯封閉中的跑道。果真如此,則失事原因,出於人為的重大過失,航空公司應該負起比一般原因難明的飛機失事的更重的責任。
一個人在飛機失事中死亡,可以獲得賠償的人,應該限於喪失生命者的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依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繼承人繼承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的看碇,自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這位陳先生是飛機失事的時候就失去生命。所以繼承的權利,自那個時候就發生了。當時陳小弟弟還在母親的肚子裡,只算是個胎兒,還不能算是一個人,不是權利的主題,談不上享受什麼權利。不過民法為了保護胎兒的權利,特別在總則編的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陳小弟雖然不幸還沒有出世父親就在飛機失事中罹難。由於他順利出生,完成法律所設定不是「死產」的條件,當然可以得到法律上所規定的權利,這一點我們是不必替他擔心,不過展現在他面前的人生道路怎麼闖,還需要他自己去努力!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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