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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訪問買賣,不要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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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不要可反悔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的同學任向陽應曾永盛的邀約,前來曾家一同溫習功課,當任向陽在約定時間內到達曾家的樓下,看到幾位像是大學生的大姊姊,手裡都提著皮包在跟管理員商量什麼事情。由於任向陽經常到曾家來,管理員早己認識他,跟他擺個手打個招呼,管理員也擺個手勢讓他進來乘電梯,當任向陽按下按鈕,跨進電梯門的時候,櫃檯邊一位大姊姊身形一閃,也跟著進入電梯,就自我介紹自己是一家出版公司的推銷員,正在替這家公司推銷將即出版的一冊地理百科的書。說著說著電梯門就開了。任向陽走出電梯,這大姊姊也跟著出來,亦步亦趨跟著任向陽邊走邊說這本書多好多好,要任向陽訂購一本。任向陽說自己只是來看同學,不住在這裡,說完就按曾家的門鈴。曾永盛出來開門,那位大姊姊馬上把目標對準曾永盛,把這本地理百科的書優點又重複一遍,何論如何要曾永盛訂購一本,順手遞上一紙訂購單要他簽名,曾永盛推說母親不在家,不能作主。那大姊姊笑笑說一本這麼好的書現在訂購只要九百元,金額不是很龐大,憑你自己的零用錢都買得起,又不是現在就要你付錢,何必一定要等你母親答應呢。說得曾永盛無話可說,硬起頭皮在那張訂購單上簽了名。這大姊姊才滿意地走了。
曾永盛自行作主把書訂下以後,因為事先沒有向母親提過,深怕受到母親責罵,更擔心的是母親不同意購買,事情又該怎麼辦?心中一直悶悶不樂,顯露在臉上的神態被任向陽看出來,便安慰他說:「書都己經訂了,何必再把這件事掛在心頭,這件事是我引起的,如果伯母不同意你買,就算我借你的名義買,書歸我,我再還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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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母親嚴格管教下成長的曾永盛,在親友眼中雖然是一位中規中矩的好孩子。只是事事墨守成規,遇事就缺少一些應付的能耐,既然在能言善道的大姊姊推銷下,簽下訂購單訂購書本,就應該鼓起勇氣面對既成的事實,把事情像石頭一樣擱在心中是解決不了間題的。還好他的好同學任向陽要助他一臂之力,向他提出最後的解決方案,那就用不著擔心事情難以解決。其實像曾永盛這種訂購書籍的例子,他母親如果不同意他購買,除了他同學任向陽提出的解決方案以外,在法律上也有解決的途徑,也就是說可以循法律來解決。
曾永盛所訂購的那本書,是書籍出版商雇用業務員挨家挨戶登門推銷促成的交易,這種交易的方式與我們通常在市面上買賣物品的情形有些不同,我們在消費市場購物,一般店家都會提供實物供顧客選購,顧客可以仔細挑慢慢選,滿意以後才會完成交易。這種由推銷員登門推銷的方式,一般都沒有帶著作為買賣標的的實物讓顧客選購,最多只是帶著型錄或者樣品給你瞧瞧,交易成立後買賣的標的物如果與顧客在訂約的時候所看到的樣品或者型錄有差距,就容易造成紛爭。消費者保護法為保護此類交易的消費者,特別予以立法規範,並將此項買賣的類型,定名為「訪問買賣」。訪問買賣的定義,依該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立法解釋,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向曾永盛推銷書籍的出版公司推銷員,事前沒有經過曾永盛的邀請,是她自己混進曾永盛的住處進行推銷。所以是百分之百的「訪問買賣」。訪問買賣依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進行買賣的時候,應該把買賣的條件、出賣人的姓名、 或者公司的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的消費者。好讓消費者與他們聯絡。消費者收到訪問買賣的出賣人送來的商品,如果不願意買受,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以內,退回商品。也可以用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也就是出賣商品的個人或者公司,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者價款。買賣雙方如果曾經約定,交付商品以後就不能退貨或者解除契約,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也就是說有約定等於沒有約定,買受人是不受約束,仍然可以退貨或者解除約。
訪問買賣契約經買受人反悔解除契約以後,買賣雙方因為契約所生的未了權利與義務,該如何了結,特別法的消費者保護法並沒有加以規定,要依據普通法的民法來解決。在民法上,當事人間所訂的契約解除時,訂契約的雙方都有回復原狀的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像買書要把原書退回,如有收到書款,要附加利息返還。訪問買賣約定的條款如果超過民法的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也是無效。在法律的保護下,曾永盛實在不必太過擔心!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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