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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父子可否成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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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可否成連襟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暑假接近尾聲的那個星期天,曾永盛的姨母為了祝賀孩子平安結束暑假,迎接新的學期來臨,在家中準備幾樣可口菜餚和茶點,替他們鼓勵和打氣。特別約曾永盛同他母親過去聚聚。曾永盛雖然比小表弟小表妹長二、三歲,跟他們一同在電視機前玩起那些聲光超捧的大型電玩夾,年齡根本沒有距離。只是歡樂的時光是那麼好過,不一回就到了午餐時間,只好暫時把電玩收取,改看大人們要看的午餐新聞。   正當曾永盛同一小表弟們有說有笑享受著姨媽煮的可口菜餚的時候,忽然看到他母親同姨媽都為播報中的新聞吸引著,目不轉睛地盯著螢幕在看。曾永盛便停止話題跟著去看,原來是在說有一對父子去年到大陸海南島分別娶了一對表姐妹作太太,父親娶的是表姐,兒子娶的是表妹,他們在去年同時結婚以後,前些日子都各生了一位女孩,這天是擺彌月酒被新聞記者挖到成為新聞。   曾永盛看到這新聞以後,眼睛瞄瞄坐在旁邊的母親跟阿姨,她們正在開心地大笑,阿姨還問他母親說:「1金兩個小女孩以後怎麼相稱啊?」   「兒子生的當然比父親生的矮了一輩,自然是姑姪稱呼,怎麼可以再成表姐妹呢?」她母親笑著回答說。   曾永盛聽了母親跟阿姨的對話以後,想想這件事情也覺得好笑,心想父子兩個人娶得是表姐妹,不是親姐妹。表姐妹應該分別來自兩個不同的家庭,兩個人的關係還沒有那麼密切。如果是親姐妹,本來都是姐妹稱呼,一旦變成婆婆媳婦相稱,那多尷尬!那種關係到一個人身分的重要事項,難道法律都沒有加以規範,任憑個人的意思要怎麼做,就怎麼做嗎? -----------------------------------------------------------------------------------------------------------------------   男人與女人為著共度婚姻生活,結合成為家庭。這在我國舊社會時代,並沒有運用法律來規範,把一切歸由習慣與禮教來拘束,直至民國二十年,方有現行民法親屬編的施行。就曾永盛所看到的新聞,對照現代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來看,他們之間所形成的親屬關係,的確有點錯綜複雜。原因是輩分不同的直系血親配上輩分相同的旁系血親,所以從任何一個角度來看,總是有些格格不入,先說父與子的關係,這在民法上是直系血親,而且是非常親近的一親等血親。而相對的表姐妹之間也是有血緣關係的旁系血親。一般來說,表姐妹是指母系方面的旁系血親,最親近的算是舅父、姨媽、姑母等所生子女同輩間的親屬關係,算算親等,都屬於四親等的旁系血親(由子女向上算至父母為一親等、父母算至外祖父母為二等親等、再往下算至舅父母、姑、姨父母為三親等、再算至表姐妹、表兄弟就是四親等)。至於血緣更遠的表姐妹、表兄弟就這樣一輩一輩往上算,再一輩一輩地往下算,可以算至十幾親等,不論怎麼算,都是旁系血親,只是親等有遠近之分吧!   至於兒子跟父親後娶的繼母之間,因為沒血緣關係,所以不是血親,只算是因為父親與繼母的結婚而成立的姻親關係,依兒子與父親之血親親等來計算,是一親等的直系姻親。   在我國民法,對親屬間的結婚是有限制的,其目的是在防止尊皁失序與近親結婚的血緣混亂。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有下列三種:第一: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第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第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結婚違反這一條法條的規定,結婚是無效的,也就是自始就是無效。   五親等以內的表姐妹如果是先後嫁給有血緣關係的父子,先嫁的就與結婚對象的親屬,成立了姻親關係。由於有姻親關係存在,就應該接受這一條法條的拘束。不過新聞報導中所提到的是父子是同時舉行結婚典禮,姻親關係是因為婚姻而發生,在沒有結婚以前,根本不發生姻親之間的結婚限制的問題,同時結婚似乎可以避開法律的限制,這是立法當時沒有料想得到的情形,現在實際情形發生了,可以作為以後修法的參考。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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