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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法上的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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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假釋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目前還在唸國中的曾永盛,一直是把進入台灣大學就讀作為自已努力的目標。因此對於媒體上有關「台大人」的一些報導,他都特別注意,要把這些點點滴滴作為日後真正成為「台大人」的參考。前些時候,各種媒體大幅報導曾經犯下多宗風化案件,被判重刑目前仍然在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中被稱為「華岡之狼」的楊姓受刑人,憑著多年在獄中苦讀考上了台灣大學社會系,各界對這位很具爭議性的新鮮人進入台大就讀紛紛表達不同意見,洋洋灑灑讓曾永盛費了很大功夫才讀完,最後由於法務部沒有核准這位受刑人的假釋,使他沒有辦法出獄就讀,討論中的話題才沉寂下來。不過這位受刑人的學籍還是可以保留一年,也就是說,把問題延擱到下一學年,屆時恐怕又會引起爭議。
曾永盛對這些立場不同的爭議,很難去判斷誰是誰非,不過由這一件事中,他倒得到一個啟示,那就是一個人只要踏出了錯誤的一步,想要再回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須要顯示出自己已經徹底改過的事實,才會得到社會大眾的諒解。不過,他對關係這位受刑人不能自獄中外出唸書的假釋沒有概念,很想能得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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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要瞭解的假釋,是我國刑法中幫助受長期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改過向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的一種制度。犯了罪的人被法院判處長期自由刑,包括無期徒刑在內,都要在圍牆高聳與外界隔絕的監獄中接受執行,時間一久,與圍牆外的社會關係幾乎斷絕,這些人一旦刑滿或者赦免出獄,在社會上是很難有立足之地的,如果不拉他一把,是很容易走上再度犯罪之路。這不是社會的福祉,因此刑法設置了假釋制度,讓在監獄中執行的受刑人接受教化,一步一步地改悔向善,一旦出獄便能為社會所接納。
為了推行這種制度,受刑人進入監獄接受執行,監獄當局就要依據一種稱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法律,按照受刑人的刑期長短,給予一定的責任分數,分配成四級,由受刑人就每個月在教化、操行和作業方面爭取得來的分數來抵銷,自第四級開始,抵完一級的責任分數,便可進一級,進到第二級,認為受刑人已可以適合社會生活或者己到達第一級,執行的刑期也達到一定的標準,就可以認為合於刑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悛悔實據」的假釋要件,報請法務部准予假釋。
上面所說的執行刑期的標,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有期徒刑方面,必須要執行滿六個月以上,執行的期間已經超過刑期二分之一,累犯要超過三分之一。在無期徒刑方面,執行要超過十五年,累犯要超過二十年。才能符合假釋的規定。
在「假釋」兩個字的文字含義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出依據這種規定釋放出獄的人,並不是真正得到釋放,祗是獲得一種「假」的釋放,因為這些出獄人雖然已經走出監獄的大門,但是都還有很長的刑期還沒有執行,因此,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這保護管束是刑法上保安處分的一種,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中如果違反了保護管束所規定的事項,情節重大者,或者在假釋期中故意去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都要把假釋撤銷,假釋撤銷以後,假釋出獄的日數,都不能算在原來刑期之內,要回到監獄內執行還沒有執行的刑期。
假釋出獄人如果在假釋期中,循規蹈矩遵守有關規定,也沒有故意去犯罪,無期徒刑經過十五年,有期徒刑經過所剩餘的刑期,沒有被撤銷假釋,那些還沒有執行的刑期,依據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都視為已經執行完畢。也就是說不必再去坐牢了!
刑法這些假釋的相關規定,都是要給做錯事的人一個改悔向善的機會,讓他們重新成為社會的一員,過去這些人雖然犯了錯,畢竟已經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對於他們的未來,還是多多給予鼓勵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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