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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親屬關係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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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與法律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在上期的本欄中看到親戚關係的相關介紹,才知道親戚中還有習俗上親戚與法律上親戚之分。習俗上口中所喊的「阿伯」、「阿嬤」,依據法律規定的親等、親系計算方法計算以後,可能就不是親戚。因此,他想到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是依據我國的民法,在民法上親屬關係必定有它的特別意義。除了民法的規定外,不知道其他的法律,有沒有用得到這些親屬關係的地方?另外親屬關係的遠近,是用親等來計算,照民法的一世為一親等的算法,如果有資料可供參考的話,豈不是可以算到幾十代,甚至於幾百代,把這些遠古的人,作為自己的親戚,難道也會產生一些法律的作用嗎?對於自己所想到的這些問題,看起來雖然有點兒鑽牛角尖。他還是希望暸解到一些內容。     -------------------------------------------------------------------------------------------------   我們的社會之所以能夠蓬勃發展,最主要的原動力,是在於人與人之間的結合。人類由於能夠結合,一男一女便結成配偶,結合父母、子女則成為家庭,再進而結合成家族,由家族再擴大結合成為社會。一層又一層的結合關係,就成為國家組織的重要基礎。在這許多人的結合關係中,有些人會因一些個人因素產生身分關係的發生與消滅以及權利與義務的變動,關係這些身分與權利義務的發生、消滅和變動,如果任由當事者憑自己的意思自由決定其內容,將嚴重影響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因此世界各國莫不立法加以規範,並且將一些強行規定納入其中,使人民都能遵守。違反這種強行規定的行為,法律並明定為無效或者可以撤銷。我國民法的親屬編也是基於此種理由把若干親屬之間的強行規定,吸納後規定在裡面。所以親屬關係在民法上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的親屬關係,在血親方面,是以血統來聯繫。姻親方面則須要婚姻關係作為橋樑,跨越後再以姻親方面血統作為聯繫。以自身或者配偶作基來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靠近自己的親等數字愈小,親屬關係愈密切。至於夫妻關係,民法並沒有規定作為親屬,只稱為平起平坐的「配偶」,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由於以血統關係計算親等的遠近,一世一世的計算下去, 是會像曾永盛所想到的把親屬關係無限制地擴展下去。那些推算起來排列在幾十親等以外的遠親,縱然是血親關係,也已經血淡於水,幾乎己不具法律上意義,因此民法對於一些強制或者禁止的規定,只規定到某些範圍內的親屬有其適用。至於範圍以外的親屬,即無遵守此項法律的義務,當然也享受不到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像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對於親屬不得結婚的限制,僅規定下列三種親屬不得結婚:第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第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第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結婚如果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有關親屬間不得結婚的限制,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無效。以前屏東有一位陳姓男子,在外埠工作的時候,認識一位同姓的小姐,後來就步入禮堂結為夫婦,並且生下一個兒子,婚姻生活過了五年,才發覺做妻子的是與丈夫的父親同輩的堂姑,雙方屬於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結婚依法無效。美滿婚姻就此劃下停止符。法律禁止近親結婚,是基於優生學上的理由與倫常的維護。此外,民法對於親屬間的監護、扶養、繼承等等需要一定身分的行為,也都明文規定可以參與的親屬、親系、親等以及權利與義務。      親屬關係不只是在民法上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論罪科刑的刑法中,一些特定的親屬牽涉到財產方面的犯罪,也可以獲得一般人所沒有的特別寬典。像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竊盜罪)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刑法上所謂免除其刑,就是行為雖然成立犯罪,刑罰卻可免除,也就是不必接受刑罰的處罰。又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竊盜罪本來是不須告訴乃論的犯罪,基於維護親戚間和睦的關係,特別規定對此等親屬間所犯的竊盜罪,須要告訴乃論。有關這些親屬間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和須告訴乃論的規定,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在親屬間犯了侵占、詐欺和背信等犯罪,是可以準用。也就是說與竊盜罪一樣可以予以免刑以及須告訴乃論。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或者刑事案件的時候。為了調查證據,通常都會傳一些證人應訊,這時法官劈頭就問證人與當事人或者被告有什麼親戚關係?因為證人與這些人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關係,依相關訴訟法規定,是可以拒絕證言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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