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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飆車不是罰錢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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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不是罰錢就算了!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六下午,曾永盛的母親有事,留在服務的公司中加班,家中只有他一人在溫習功課。平時在學校中與同學吵架鬧慣了,一個人看書覺得太沉悶,眼皮一直向下垂,打不起精神來。   當他快要夢見周公的時候,電話鈴聲響起,原先以為正在加班的母親利用電話查勤,清清喉嚨準備應對,拿起聽筒,聽到聲音才聽出是家在桃園,好久沒有見面的大表哥黃金生打來的,原來他騎著機車來台北玩,跟朋友約好晚上要見面,趁著空檔,打電話找他聊聊,還問他晚上要不要一起去參加朋友的集會,保證刺激、新鮮。   每天功課壓得透不過氣來曾永盛,幾乎一小時要兩小時用,打個電話聊幾分鐘,已經感覺得有點奢侈,那裡還有時間參加什麼朋友的聚會,就一口加以回絕。不過他還是很有禮貌地邀請表哥到家裡來玩,還要請客到附近「麥當勞」去吃一頓,以盡地主之誼。   到處都有朋友的大表哥,到了台北以後,到處都有他留連的地方,不會為了吃個「漢堡」遶了半個台北來找他,曾永盛掛上電話,並沒有把這事掛在心頭,繼續在書本中找尋自己的黃金屋。   第二天是星期天,本可以偷得人生半日閒在床上享受一下睡懶覺的樂趣。想不到陣陣電話鈴聲把他吵醒,這時候電話已經由母親接聽,他以為這個電話不關自己的事,可以翻身再睡,沒多久母親就來敲房門,告訴他剛才是住在桃園的大姑媽打電話來,說她的兒子金生昨天晚上被北投警察分局逮捕,她現在正要趕到警局去,教我也到那裡去看看,也好商量商量。我現在就走,你想吃早餐,就自己動手。 母親走了以後,曾永盛就為了大表哥的事在擔心,由於大表哥昨天在電話中告訴他,昨天晚上跟朋友聚會,怎麼聚會會聚到警察局去呢?這個謎直到中午時分,他母親回到家裡,才得到解開。   原本曾永盛的大表哥說的跟朋友聚會,實際上是相約一大群機車族,晚上在北投一條筆直的大度路飆車,結果被警方逮捕正著,目前被送到檢察官那裡去,可不可以交保還沒有決定,所以先回來準備一些錢等候交保。   知道大表哥的詳細情形以後,曾永盛心頭的石頭總算放了下來,只是他不明白,年輕人晚上在大馬路上開開快車,應該沒有什麼,最羽是罰些錢就算了,為什麼警察逮到後會被送到檢察官那裡去,難道是犯罪行為嗎? -------------------------------------------------------------------------------------------------------------------------------   曾永盛懷疑飆車的行為,應該只是一種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不應該成立犯罪的行為,原則上是沒有什麼不對,因為汔車(包括機車)駕駛人、駕駛汔車或者機車的行門速度,超過規定的標準,例如在市區道路,時速超過四十公里;效區道路,時速超過六十公里,或者機車駕駛人駕駛機車,在道路上蛇行,或者把車頭翹起,單獨用後輪行駛,或做其他危險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或者第四十條的規定,只是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鍰的行政罰行為,罰一些錢就算了!飆車的意義就是讓汔車或者機車發飆,走馬路上飛奔,也就是駕駛車輛違反行車速率的限制,應該只是觸犯行政罰。為什麼人被移送到檢察官那裡,依據刑罰法令,來追訴犯罪,用刑罰來制裁呢?問題出在「飆車族」的那個族字上面,也就是飆車的人都是利用夜晚,成群結黨駕駛機車任意在馬路上奔馳,無視於馬路上還有其他行人和車輛。等於是把整條馬路加以霸佔。   危害到社會大眾的用路權。因此司法實務上認為這種飆車行為,已經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在陸路上「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犯罪要件相當,就以這條法條處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是指未有肇事的情形來說,如果發生人命或者致人重傷,依這條法條第二項規定,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最低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想飆車的時候,應該多多想這些後果。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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