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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搓湯圓」,斷送一生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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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湯圓」,斷送一生前程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大舅父想參選農會理事,經曾永盛的母親提出忠告,不能用金錢在選舉上沾到便宜以後。經過幾天考量,覺得自己的妹妹的話很有道理,決定不在選舉經費方面多花費一些不必要的錢,去幹那些買票的勾當,免得害人又害已,不過他深信自己多年來在基層農業經營方面所盡心力,已經奠下很深的基礎,憑自己的實力和好朋友的拉抬,就是清清白白的選舉,應該就有八成的把握,所以還是放手一搏,全力投入選戰。這麼一決定,使曾永盛的母親忙得團團轉,一到休假時刻,便把曾永盛留在家中,自己隻身回鄉下幫大哥競選,所以這段時期,曾永盛只有在媽媽上班的時刻,才能品嚐到母親親手料理的熱騰騰飯菜。
這天傍晚,曾永盛放學回到家中,就聞到廚房飄出飯香和菜香,知道母親正在裡面忙著準備晚餐,心想等回就可陪同母親享受一頓豐盛的晚餐,忽然電話鈴響,是找他母親的。他母親聽了電話,吐吐舌頭說:「怎麼這個時候來找我!」就要曾永盛在廚房裡先吃飯,她自己在客廳裡等客人。
母親沒有一起吃飯,本來香噴噴的菜,喫在口中沒有一點味道,扒完二碗飯,就進入自己房間作功課,到了八點多鐘,才聽到關鐵門的聲音,知道是客人走了,出來問母親,「剛才的客人是誰啊?怎麼聊了那麼火!」
「還不是你大舅父競選的事情,來的是一位在台北做事我的高中同學,有人託她找我做橋樑,要我轉告你大舅父,不要再競選,只要他答應,已經花用在選舉方面的費用,都由他負擔,還會送個大紅包給你舅父。」
「舅父選不選關那個人什麼事,為什麼那麼好心要拿錢出來?」天真的曾永盛仰起頭來問母親。
「那個人也是出來競選農會理事,票源跟你舅父有點重複,如果你舅父不選了,那些票都會改投給他。我知道你舅父的個性是很固執,決定好的事情是不會中途退讓。所以我就一口拒絕了我的同學。我那位老同學還真能忠人之事,死纏著我不想走,一直纏著我去跟你舅父商量,這種做法不是等於買票嗎?你舅父那會答應啊!最後她看看真的說不動我,才很不高興地走了!」
只知道跟書作朋友的曾永盛,對於選舉的一些情形,瞭解得並不多,只是在舅父要參選農會理事的過程中,知道了一些情節。剛才他母親說的要拿錢給人要別人不要競選,就跟買票的情形差不多,這句話,他非常同意。買票是要接受國家刑罰制裁的,這種有條件要人退出選舉的行為,是不是也當作買票來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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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種選舉中,經常發現一些熱衷參選的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學識能力都不如人,若跟那些選舉強棒公平競爭,想贏得選舉,連門都沒有。但是他手中有鈔票,步步都採取銀彈攻勢,若讓這種人得逞。上任以後第一步就是想辦法撈回撒出去的鈔票,為民服務那會放在心上。用金錢污染神聖選舉的方法形形色色,那些被人稱作「金牛」的人所用手法可說是水銀灑地,無隙不入。意志不堅的人就很容易被金錢攻勢撂倒。曾永盛的母親所遇到的情形,在各種選舉,曾經有發生過,這種俗語稱作「搓湯圓」的動怍是賄選的一種,在參選人很不踴躍的情形下,很容易發生。兩位候選人一唱一諾之下,各取其需。一位擁抱金錢,一位獲得選票。結果雖然皆大歡喜,但法律對於此種行為,也沒有輕輕放過。
這種行為只是候選人之間的交易,跟直接向有選舉權人賄選買票,有點不同,因此不能用向有選舉權人賄選的規定來處罰。不過現行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均規定:「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或「……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的罰金。
一旦參選成為候選人以後,若想獲得好處後退選,不問自己主動提出要求,或者經不住金錢或其他不法利益的誘惑而得到好處,一旦東窗事發,一生英名不但喪盡,且依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漁會法第五十條之四第三項的規定,終其一生不得再為農會或漁會選舉的候選人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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