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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防「煞」,何種情形下可以刑罰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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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煞」,何種情形下可以刑罰伺候?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幾週以來,造成人心惶惶的SARS疫情在台灣地區繼續發酵,至五月二十四日為止,受到感染導致死亡的人已遽升至七十二人,其中並有五人為搶救SARS病患遭受感染而殉職的醫護人員。受到隔離的人數則將近二萬人。在政府、醫療人員與各界人士全力投入防治下,北部區域已傳出疫情獲得初步控制的隹音。只是疫情燒向南部後,因其中一家教學醫院受到群聚感染,大批醫護人員遭到隔離,造成半封院的狀態,使其他醫院因患者不斷湧入而難以應付。導致疫情吃緊。相關單位已經傾全力加以防堵,不讓SARS疫情擴大。
這次SARS挾其超強的傳染力來勢洶洶來襲,那些既快又毒的感染過程,不僅讓不斷注意新聞報導的曾永盛看得心驚膽怕,也使防疫專家跌破眼鏡。不過防疫專家也在這些實際的病例中獲得寶貴的防治經驗,認為SARS並不可怕,只要作好防禦措施,就可以避免感染。因此大聲疾呼全國上下都要勤洗手,戴口罩。曾經與感染者有所接觸的人,務必要遵守政府有關居家隔離的規定,一旦發燒,必須趕快就醫,但不要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避免傳染他人。而醫界大老也指出SARS到目前為止,仍然無法藥到病除。唯一防堵方法,便是隔離。只要隔離措施能夠落實,病毒就不致擴散蔓延,我國即可早日自SARS疫區除名。對於這些防煞的勸導,小心謹慎的曾永盛都會牢記在心,每天都是罩不離口,手更不知一天洗了多少回,深恐病毒沾上身,害了自已也害了別人。令他憂心忡忡的是政府一再三申五令,要接受隔離者遵守規定,並對違反者祭出重罰,開單都依最高額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的罰鍰。以遏止居家隔離者在隔離期中趴趴走的偏差行為。不過,最近的新聞報導中,還是看到隱藏危險性的受隔離者在人群中四處游走的新聞。令人氣憤的是一位擁有博士學位的高級知識份子,在疫區返國應受十天隔離的規定期間內趴趴走以外,人還溜到國外去!難怪國外一家著名的電視台在報導中直指:「台灣SARS疫情之所以迅速擴散,即由於民眾不嚴格遵守隔離政策所致。」政府的重罰政策,對一些既不愛惜自己,又不懂尊重別人的人好像起不了什麼作用。前幾天他在報上看到,也為SARS所苦的大陸那邊,為了對抗「非典」,也就是我們這裡所稱的SARS,搬出他們的刑法伺候,對於故意不遵守隔離規定趴趴走的人,情節重大者,不論何人,將處以死刑。本欄也曾提到過,對付那些不遵守防治SARS法令的人,在我國除了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處以罰鍰以外,一些特定情形還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來處罰。雖然他非常注意媒體的報導,可是都沒有看到或者聽到有人因為SARS受到刑事處罰的新聞,不知道行政罰與刑事罰之間區別在那裡?是不是受了行政罰的處罰以後,刑事罰就不可以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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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世紀新病毒SARS侵台以來,挾持的超強傳染力,遇到的人沒有做好防護就難倖免被「煞」,以致全民都生活在恐懼感之下,難過正常的日子。雖然政府與專業人士全力投人防治,但由於像隔離期中趴趴走等負面案例一再出現,有人認為係民眾缺乏守法觀念所導致。對於不遵守防疫法令者從嚴處罰,增強民眾守法,也是防堵防疫缺口當急之務。目前主管衛生機關已對一些違反規定的民眾,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科以最高額新台幣三十萬元的罰鍰,處罪的金額雖然很高,效果卻依然不顯。因此關心國事者像曾永盛之流,對於SARS橫行之際,未能及時啟動刑法機制而斤斤於懷。其實刑法在這次抗「煞」戰役中未能發揮功能,原因在於法條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與實際所發生的防煞情形難以符合。刑法有關防治傳染病的第一百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銀元,折合新台幣為三萬元)。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為衛生機關命令居家隔離者,既不是違背檢查或進口之命令,身上也還未檢出SARS的病毒,一看就知道與刑法所規定的處罰要件有差距,所以刑法就起不了作用。因此,立法院正在研議將甫經制定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的修正案,要將現在據以科行政罰的相關規定,納入該特別法中,已經逕行二讀,未來三讀完成立法程序,那些受居家隔離而趴趴走的人,就要接受刑罰的制裁。到時候法院所處罰的就算是罰金,如果無力繳納,也要受到拘束自由的易服勞役六個月的執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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