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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法上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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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罰金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附近有個社區的小公園,是附近居民休憩的地方,尤其是一些家中年青人都出外為生活打拚,兒童與青少年又為了充實學識而上學。只留下無人作伴的資深市民,小公園便成為他們每天必到的場所。在這裡純粹呼吸一些新鮮空氣,做點健身運動者大有人在。也有幾位老先生、老太太視為交際場所,三五成群談東說西,閒來無事更玩起翻象棋、撿紅點那些遊戲。有時候還用鈔票下個小注,藉著這些遊戲小賭一番。有了金錢助興,老人們很容易得意忘形,贏錢者手舞足蹈,大聲喧嘩。賭輸了唉聲嘆氣,引人側目。這些現象曾永盛在放學的時候,都曾目睹耳聞。見多了也就見怪不怪,一看就知道那是怎麼一會事了。不過,最近幾天這些現象都改觀了,路過那邊很少看到老人們相聚在一處賭博,公園中除了一些老人在散步,小孩在玩耍以外,整個公園顯得冷清清,心中感到詫異。直到這天一位也住在公園附近的莊同學告訴他:公園裡老人減少的原因,是因為前幾天警察在公園中強力取締賭博的緣故。當時警方看到有人聚賭,就一個不漏地都請到警局去問話。他的爺爺也是被請到警局去的一人,因為他爺爺平日很喜歡與同好翻象棋一決輸贏,每天可以在公園中消磨幾個小時,爺爺被抓以後還被法院判決處罰金二千元,爺爺的財務都是奶奶在掌控,為了要繳罰金,爺爺奶奶還吵了一架。原因是爺爺要拿六千元新台幣去繳罰金,奶奶聽了以後火就大了,罵爺爺「騙俏」,還指著他鼻子說是不是想A錢?因為判決書上明明寫的是罰金二千元,怎麼要繳六千元呢?經過爺爺低聲下氣多方解釋,才說動奶奶拿錢出來繳罰金,把這官司了斷。從此爺爺也被奶奶禁足,不許他再到公園中與人鬼混。   曾永盛聽了莊同學的敘述以後,才明白公園中老人減少的原因,原來還有這麼一段人所不知的插曲。不過莊同學提到的引發家庭糾紛的肇因-罰金,依他過去的瞭解,那是一種犯了罪的人所受到的刑罰,為什麼會有罰金制度?那些人會受到罰金的處罰?都一無所知,希望在這裡能得到一些有關罰金的資訊。      ***     ***     ***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罰金,那是現行刑法所規定刑罰制度的一種,國家為鞏固治權,維護社會安定秩序,對於危害國家的反社會性犯罪行為,必須立法由法律加以規範,強制人民遵守,人民一旦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國家對於犯罪者便有藉法律的強制力,予以制裁的權利,這法律便是刑法。現行刑法在刑罰方面,於總則中規定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共五種,稱為主刑。另外還有褫奪公權、沒收計兩種,稱為從刑。另外在刑法分則的法條中規定,某種犯罪行為,應受到某種刑罰也就是主刑的處罰。這位莊同學的爺爺是在公園中與人賭博,公園是公眾遊覽休憩的地方,屬於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成立賭博罪。賭博財物雖然只關係到個人的財產處分,一個人沈湎賭博,就算贏錢也只會增加想贏得更多的徼倖心理,萬一輸錢就可能因此傾家蕩產。影響到社會經濟,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畢竟不是罪大惡極的大案件,處罰不必過重,所以刑法還是用刑罰來處罰,不過主刑只是一千元以下的罰金。依據特別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的規定,把罰金提高為十倍,罰金的數額就成為一萬元以下的數額。刑法中的元,指的是銀元,除了法律條文有特別標明為新台幣以外,都是以銀元為單位,目前銀元折算新台幣還是固定在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所以莊同學的爺爺被判罰金二千元,要繳新台幣六千元,並沒有錯,他的奶奶以為爺爺A錢,那是誤會了!   在刑法中除了專科罰金以外,還有選科罰金、併科罰金的選項,選科罰金是指犯罪的刑罰方面,除了主刑是有期徒刑以外,還可以科處拘役與罰金。如何選用刑罰,全完由法官決定。併科罰金是指犯罪的本刑是有期徒刑,還可以依犯罪的情節,併科相當金額的罰金。最近有一位企業大亨,在服務某一大企業的時候,從中淘空二百億,被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併科罰金十億元的天價。未來法院怎樣判決,還是未知之數。那些被科巨額罰金的人,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在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繳納,在執行罰金的時候,受刑人無力在期限內繳納,也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這時候該怎麼辦?這在刑法中有一個罰金易服勞役的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那就是用易服勞役的方法來折抵罰金,目前是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是易服勞役的期限是不可以逾六個月也就是一百八十天。不論罰金的金額是多少,都只能用罰金的總額,依六個月的日數比例來計算,看起來有些不合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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