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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沒有出庭受審,會被判徒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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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出庭受審,會被判徒刑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報上刊出有二十多名目前在大陸地區的大學求學的台生,由於已經到達應服兵役的年齡,政府目前沒有承認大陸地區學校的學歷,他們就不能依據兵役法規的規定辦理緩徵的手續,所以通知他們報到服兵役。有少數具有役男身分的台生,對於這些當兵的通知置之不理,繼續留在那邊念書。最近傳出的消息,部分該服兵役而未回來服兵役的台生中,有人已經接到此間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就讀北京某醫科大學的魏姓台生,被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判處三個月的有期徒刑。據說還是經過母親代他到法院說明,才得到法官從輕發落的判決,至於那些對法院傳訊完全置之不理的同學中,竟然有人被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這些新聞,都是來自在大陸的台生口耳相傳,究竟這些台生是在什麼情形之下被判刑,還沒有看到經過相關單位查證屬實的報導,但已經引起未曾服過兵役,目前人還在大陸念書的台生家屬極度的關注。曾永盛的舅媽看了報紙以後,為她的兒子兵役的事情擔心,特地老遠從南部打電話給曾永盛的母親,說她的兒子目前也在大陸,白天在大學裡上課,夜晚就在親戚經營的工廠中打工並在裡面住宿,已經有一段長時間沒有回來了。相關單位也沒有通知他在一定時間內回來服兵役,深怕兒子長期在大陸居住,被判了重罪一點都不知道,下了飛機人就進入監獄,那就不妙了。曾永盛的母親接到電話以後,因為對這種服兵役的事情了解不多,不能作出具體的答復,只能支支吾吾勸告她說應該不至於有事,法院不會隨便判決一個人的罪,萬一接到傳票那一類的通知,人就先回來去面對不就得了。念書的機會多得是,問題解決了再去念,也不算晚。別讓年輕人背個罪名在身上,大好前程恐會因此蒙上陰影。這些話雖然不著邊際,卻讓曾永盛的大舅媽開了竅,不再為了兒子的兵役事情煩惱!後來也沒有再為這件事來煩曾永盛的母親。不過整個事件還是一直縈繞在曾永盛的腦海中,記得報上曾經用過大標題刊出一位台生心中情緒化的話:「去念書,又不是作奸犯科,用不著判重刑吧!」這些話似乎又把問題帶來複雜化,因此讓他想到一些台生被法院定了罪,究竟是去了那邊念書,或者是不回來服兵役,兩者之間不知道有沒有關係?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不知道要到庭,結果就在毫不知情下被判了罪,這對涉案的被告來說,未免有失公平。因此,他很想知道一些這方面的相關資訊,來對正自己的想法有沒有偏差。      ***     ***     ***   曾永盛在報上看到的在大陸求學中的台生,有人因為妨害兵役的罪名,被法院判處了徒刑,引發了一些不滿的聲浪,有人還認為前往大陸念書,不是什麼壞事,怎麼會被判處重刑?這種說法純屬對法律產生誤解,根據新聞報導,這些台生被判處罪刑,完全是由於兵役的問題,而不是去大陸念書被定了罪,這一點必須要說明白。因為我國的刑罰法令,是採取罪刑法定主義,目前的法律並沒有去那邊念書要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只是不承認學歷而已,所以不可能會發生被判刑的問題。至於惹出一些兵役的問題,則只是侷限有服兵役義務的男生,女生與已經服過兵役的男生,應該不受影響。那些男生有服兵役的義務呢?依據我國的兵役法第一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除了一些因身體的障礙與疾病,不堪服役者可以免役,以及因為犯罪被判一定的刑期者可以禁役以外,都要在年滿十八歲的翌年一月一日起役,直到年滿四十歲的那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役,才脫離服兵役的義務,在這段起役與除役期間中,稱作「役齡男子」。新聞所報導的魏姓男生,自稱是被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判刑三個月,這一款的犯罪成立要件,法條的文字是指「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末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有這種情形下,是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魏姓台生應該是在「役齡男子」期中出境,經過役政主管機關通知他回來接受徵兵處理,沒有照著通知所規定的期間回來,接服兵役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等等服兵役前的徵兵處理,才會受到法院有罪的判決。   另外魏姓台生在法院開庭的時候,是他母親代他前往法院說明,他自己應該沒有到庭。法院作出的判決,除了判處被告拘役、罰金,或者宣告免刑。無罪的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只要被告經過合法的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法院就可以不等他到庭陳述,逕行判決。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則必須被告本人到庭才可以判決。這是就正常的訴訟程序來說的,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只要就法定本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必開庭就可以判決。魏姓台生收到的判決,可能就是簡易程序的判決。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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