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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護照怎可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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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怎可出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最近在報上看到,警方日前在桃園的中正機場,發現兩位由新加坡乘機抵達中正機場,要過境前往日本的旅客,行蹤甚為可疑。經加以追查,這兩位旅客都是由大陸轉往新加坡,再搭機過境台灣轉往日本,以後再轉赴美國。警方加以盤查後發覺他們所持用的護照都是經過變造。令人驚訝的是這兩本護照的「本尊」竟是身在台灣北部某技術學院就讀中的學生。再深入調查,這兩本護照之所以會落在大陸偷渡者手中,是不法人蛇集團玩的技倆,他們在台灣巳經把觸角伸向大學校園,由集團中不法份子滲入學生群中,向一些開銷大,經濟狀況不佳或者信用卡刷爆的學生遊說要他們出賣護照,初期一本收購價格是新台幣三萬或兩萬元,後來有學生見到有利可圖,在介紹過程中每本護照就要抽取佣金一萬元。所以有的學生實際只收到一萬元,他們還是心甘情願地把護照賣了!這些被收買到手的護照,經過不法集團變造後,外加辦妥赴美的觀光簽證,到達那些要偷渡者的手中,價格就從美金五萬元起跳。檢警雙方已經查出北部地區有兩所技術學院共有十五名同學嫌涉出賣護照,目前正在積極查證中。至於收購護照的犯罪集團,也經查明目前有兩個偽造文書集團各自在操作,並已查獲部分嫌犯,主嫌犯也已經被掌握,正在追捕中。這些主要嫌犯一旦到案,必定會有更多為了金錢出賣自己護照的學子現身。報上還說這些學生原先都是無所謂,以為護照賣了以後,去報遺失再補發一本不就得了,想不到現在竟惹出刑事責任來。曾永盛看了報以後著實替這些學生難過,當初為了一點小錢,毫不考慮後果,就把自己的護照賣了。如今落得官司纏身,必定會後悔不已。尤其是那些巳經賣了護照,身份還未爆光的學生,錢不知巳經花到那裡去了,看到了新聞報導以後,整日裡擔心東窗事發,那有可能靜下心來用功唸書,這些青年未來的大好前途,很有可能就此而斷送。想不到小小的出賣護照行為,會惹出這麼嚴重的後果。不知道這些出賣護照的人,未來還要受到那些法律的處罰?      ***     ***     ***   有關新聞報導中所提到的護照(PASSPORT),是我國外交部發給國民,作為國民出國旅行的身份證明使用。出過國的人都知道,沒有隨身攜帶護照,在國外可說是寸步難行。不論是進出他國的國境,以及搭飛機、乘輪船,住旅館,對方都會很客氣地要你出示護照。至於口袋中掏不出護照來,那就說聲「對不起」,不問你在國內的身份如何高貴,家中如何富有,馬上便成不受歡迎的人物。運氣好一點的,來個原機遣返。運氣背一點的,要你暫時去蹲移民監,嚐嚐免費提供的異國風味餐,等候查清楚來龍去脈再說。因此,一本小小的護照,說有多重要便有多重要。可是在國內,想辦一張護照,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只要是巳經申辦戶籍的國民,檢具國民身份證和照片,以及一定的規費,向外交部提出申請,一本嶄新的護照便到手了!由於如此方便,領有護照的人不知道加以珍惜,在有心人的慫恿下,收取少數的金錢,便把證明自已身份的護照賣了。出賣護照的人當時或許只是想到,目前沒有出國打算,護照放在手頭,沒有多大用處,如果出賣,可以換來一小疊藍藍的千元大鈔,解解燃眉之急。等到自已需要的時候,再去申報遺失,然後再去申辦一本新的護照。這種天真的想法,粗看似乎有點道理,不過仔細深入想想,護照是政府發給國民,供作身份證明使用,除了申請領用護照的本人可以使用以外,絕對不容許提供給第三者來使用。持用護照者為了金錢,把護照出賣,顯然是同意出錢買護照的人,用任何方法使用他的護照,包括在護照上動手腳的動作在內。而化錢買護照的人,為了要配合使用,必需在護照上動些必要的手腳,像換貼相片、變改年齡等等,才能使自己變得與領用護照的本尊差不多,方可以矇混使用。這種變造的作法,足以生損害於核發護照的外交部,這便犯了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變造護照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出賣護照的人對於護照被人買去,必定是供人冒混使用,仍然將護照出賣,在客觀上可以認定出賣的人與買受的人,關於變造護照的行為,有犯意的聯絡。雖然出賣護照的人,沒有參與變造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共犯結構理論,也要成立偽造文書罪的共同正犯。另外,出賣護照的人,明明知道自已的護照沒有遺失,而是向人換取金錢,竟向主管機關謊報遺失,申請補領護照得逞的話,這又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的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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