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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對往生的人,也要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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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往生的人,也要尊敬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幾天,曾永盛在報上一連看到兩則有些人不想看的新聞,內容都是關係到往生者的身後事,一個人走完了他的人生路程,塵世間的點點滴滴,不問是好是壞,是大是小,都不會再作計較。但是,這些點點滴滴中,如果有對往生者不敬的話,看在遺族或者至親好友眼中,就會讓他們情何以堪。報上所報導的就是這種情形。第一件事情發生在遙遠的美國俄亥俄州的諾伍德市,有一位體重二二七公斤,現年六十三歲的婦人娜莉絲最近去世,由於身軀肥大,她的遺族替她辦理後事的時候,曾經與當地的葬儀公司講好,要準備一具大型棺木,葬儀公司的人也答應「沒有問題」。想不到到了舉行葬禮那天,親朋戚友都已來到葬禮場地,葬儀公司的人才跚跚來遲,運來的竟是一具只能供一般人使用的棺木,由於尺寸太小,難以將胖婦屍體裝入,臨時又無法再去張羅一具合予尺寸的大型棺木,葬儀公司派來的殯葬人員想出的辦法,是硬把屍體塞入容積不夠的棺木內,導致死者面容被糾成一團,棺蓋沒有辦法蓋上。這時,殯葬人員又出奇招,要死者家屬中兩位大個子的男人坐在棺蓋上加壓,在多人合作下勉強把棺蓋釘上。等到靈柩運到墓穴邊要入土的時候,棺蓋又彈開起來,殯葬人員這時也不管三七二十一,把棺木放入墓穴,舉起鏟子,一鏟一鏟把土往彈開棺蓋的棺木上鏟。死者遺族和親朋戚友看在眼中雖然極度不滿,也只要強忍悲憤,眼睜睜看著他們胡搞,完成這件令人難以忘懷的葬禮。第二件事情發生國內的台北市,市立第二殯儀館的柯姓殮工,去年的三月四日負責為一具鮑姓遺體更換壽衣時,未盡到核對遺體上識別手環和識別防腐卡的責任,將同置在冷藏室內一具黃姓的遺體,誤認為鮑姓的遺體,將鮑姓遺體要穿的壽衣穿在黃姓遺體上。負責火化的黃姓殮工也沒有核對遺體上識別資料,便將黃姓屍體當作鮑姓遺體送往火化。次日上午,一位饒姓殮工要為當天下午舉行告別式並進行火化的黃姓屍體更換壽衣,赫然發現該巳經火化的鮑姓屍體還躺在那裡,趕緊找來柯姓、黃姓殮工查明究竟,才發現燒錯了屍體。為了怕事情張揚出去影響到工作,三人就決定將錯就錯,把鮑姓遺體當作黃姓遺體入殮,並將鮑姓遺體的識別手環所填資料予以塗改。意圖矇混過去。所幸被黃姓死者遺屬及時發覺,沒有再鑄大錯。最近這三個人分別被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並予以宣告緩刑。
曾永盛看過這兩則新聞以後,覺得這些殮工不尊重往生者的行為,不論是有意或無意,都巳經深深刺痛遺族們的心,不知道法律會不會給予適當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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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在報上看到這位體重超過五百磅,折合二二七公斤的胖婦遺體,在入殮的時候被葬儀公司的工人胡整的新聞中,沒有提到遺屬對死者受到不尊重的作為提出任何主張。非常講究權利的美國人,大概不會吞下這口氣,下一步的動作我們這裡看不到,說不定在律師的推波助瀾下,法律行動早已展開。因為在人情薄如紙的美國,他們的國內法中的模範刑法典,倒有一條富有人情味的冒瀆屍體的罪名,該法典第二五O.一O條規定「除法律所准許者外,明知其方法會刺激通常遺族之感情而猶以此方法處理屍體者,即犯輕罪。」美國模範刑法典中所稱的「輕罪」,依第六.O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處以不超過一年的拘禁刑。這些葬儀公司處理的工人,不理會死者遺族對遺體的感情,強行把遺體塞進棺木中,導致臉部糾成一團,棺蓋彈開後又不顧一切鏟土掩埋,這條罪名應該扣得上。不過,這檔不尊重遺體的事情如果發生在我國境內,要那些惡形惡狀的人負起刑事責任,倒要費些工夫,因為,我國刑法對於往生者的遺體不尊重,沒有像美國刑法那樣寬鬆的治罪的法條,單純侵犯屍體方面的犯罪,只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損壞屍體,依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問題是那些殯葬工人的行為,算不算是「損壞」屍體,因為他們沒有使屍體支解分離,可以說沒有做出「毀」的動作。至於強行將屍體塞入棺木,使屍體扭曲變形,臉部糾成一團,算不算巳經達到「壞」的程度,這是見仁見智的看法,一般而言,故意把屍體強塞入棺木,糟蹋不成人形,指其巳經達到「壞」的程度,並不為過。另外,發生在台北市的火葬場誤焚屍體的事情,法官只對行為人論以偽造文書的犯罪,沒有另外指出有損壞屍體的犯罪,原因該是毀損屍體屬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這些殮工不是故意要將屍體燒錯,所以只就更改屍體手環資料部分論以偽造文書罪。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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