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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能乘災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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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乘災行竊?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台灣地區發生百年來規模最大的七點三級大地震,一陣山搖地動之後,橋塌路斷,各地都傳出樓倒人死的慘劇。接著是餘震不斷,五日後仍然發生六點八級的大餘震,連日來一些住屋耐震程度較差的居民除了受到斷水斷電之苦外,還不敢進入居內居住,深恐再有重大餘震發生,不能平安逃出,寧願露宿空曠地方,過著有家歸不得的痛苦生活。
台灣地區由於人民克勤克儉,多年來大多數人都能累積財富,擁有自用住宅,不少人更能安居高樓大廈,過著舒適生活,想不到大地一變臉,使多少高樓大廈東倒西歪,多少年來省吃儉用累積成的財富,毀於一旦。這幾天來,身受地震災害所造成物質和環境的煎熬外,有些人還要忍受著親人天人永隔的痛,慶幸的是大地雖然無情,人間還是有大愛,連日來地不分南北,人不分男女,大家出錢出力,全力投入救災行動,國外且有二十多支專業救災隊伍,趕來台灣協助救災,他們人饑己饑,人溺己溺的大愛精神,實在令人感佩!
唸國中二年級的涂國民一家人在此次大地震中,可說是有驚無險,全家人在慶幸之餘,也投入救災行動,涂國民在報上看到災區急需睡袋應急的新聞,便馬上把家中的睡袋捐了出來,而且打電話告訴同學,請大家一致響應行動,使他不解的是報紙大幅報導的救災新聞外,也報導有人乘災區紛亂之際,侵入受災戶那些半倒或者已經逃離的大樓和住宅內偷竊財物。引起災區內災民的公憤,有些地區的民眾甚至組織巡邏隊,對付侵入災區內這些趁火打劫的歹徒。
甚有正義感的涂國民看到這些新聞報導,心裡氣憤極了,想到國家目前雖然遭到地牛翻身的天然災害,難道法律不能對付這些只顧自己不管別人的人間敗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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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這次山崩地裂的大地震,是威力強大最可怕的天然災害,比起風災、火災、水災和早災的侵害,嚴重多了!利用眾多受害災民房屋被震毀,或者擔憂餘震來襲,不敢在屋內居住,成為空屋。而台灣地區人民多年來過慣太平日子,每戶人家多少都有些儲蓄,尤其是居住高樓大廈人家,豐富的擺設,更能引起宵小眼紅,乘災行竊不是沒有。我國刑法,對於普通竊盜行為,訂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裡,明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災害發生區域行竊所成立的竊盜罪要件,是跟普通竊盜罪要件相同,也就是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去偷竊他人的動產,不過刑法對於發生災害的情形,去偷竊別人的財物,也就是趁火打劫,訂有加重刑罰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法條雖然沒有把地震災害明白標出,但是地震災害屬於天然災害的一種,自然可以歸屬到﹁其他災害﹂之列。我國刑法在七十年前制定時,早已經把這種情形考慮在內,奉勸存心想發災難財的人,千萬不能在大家忙著救災急的時候,來個順手牽羊,如果被查到的話,在法律上最少要坐牢半年,重者可要坐上五年的牢,不是普通竊盜判點罰金就算了,尤其是乘災行竊,已經引起災區人民的公憤,被逮給正著,在沒有送官究辦以前,說不定會被附近民眾重重的圍毆一頓,有這種念頭的人,千萬要三思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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