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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依民法第1099條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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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產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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