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預售契約陷阱多,簽約買屋宜三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658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了解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針對全國50建案所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專案查核。查核結果發現,全部查核項目均符合規定者計4建案,部分查核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46建案。經命限期改正後,除1建案拒不改正外,其餘45建案均已改正完畢。

    本次共計查核「契約審閱權」、「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等15項目,除「富宇建設—世界花園(臺中市)」、「陶喜建設—陶喜LiHo3(臺南市)」、「富宇地產—世紀美(彰化縣)」及「富宇地產—中山臻邸(南投縣)」等4建案完全符合規定外,其餘各建案均有部分項目不符合規定(詳附表)。

    各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最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態樣如下:
一、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共計35建案。
(一)擅自降低遲延利息數額。
(二)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
二、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34建案。
(一)未列明「停車位高度」。
(二)未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三、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4建案。
(一)未列交屋保留款規定或以個別磋商方式,降低交屋保留款數額。
(二)不當轉嫁水、電、瓦斯管線費用。
四、違反「保固期限及範圍」規定,共計34建案。
(一)減列結構保固之「項目」、縮減保固「期限」。
(二)變更歸責事由,降低「保固責任」。

    查核結果確認後,消保處隨即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建商於30日內限期改正,除「總誼建設有限公司-竹南綻(苗栗縣)」拒不改正外,其餘45建案均已改正完畢,苗栗縣政府已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並再次命限期改正。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屋係屬重大決定,所支出之金額亦甚為可觀,預售屋交易契約陷阱多,消費者於簽約前請務必將契約攜回審閱,並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逐條核對,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宜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除維護自身購屋權益外,亦端正整體交易秩序。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