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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公布市售襪子品質安全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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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9)年3月間採樣市售襪子20件,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有12件不符規定,標示查核有13件不符規定,均已分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暨服飾標示基準規定查處。
襪子為國人日常生活用品,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其品質及標示之落實情形,消保官先後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之實體店面,及於網路等通路隨機購買不同廠牌之襪子20件(含嬰兒用襪5件,一般襪子15件);分由標準局進行甲醛、偶氮色料之釋出量及纖維成分之檢測,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另由經濟部中辦處理商品標示之查核等。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    品質檢測:
(一)甲醛及偶氮色料釋出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纖維成分:12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實際檢測結果超過或低於業者宣稱纖維成分標示含量3%。例如:纖維成分標示為棉占36%,實際檢測結果為31.1%;或纖維成分標示為聚酯纖維占52%,實際檢測結果為61.7%。
二、    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1件不符規定,為無商品檢驗標識。
(二)商品標示部分:13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成分標示未符。例如:成分標示為尼龍占78.8%,實際則為62.1%。
    嬰幼兒用襪屬強制檢驗商品,於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至一般襪子亦屬強制檢驗商品,惟不須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就本次嬰幼兒用襪之不符4件部分,由標準局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又因其中1件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倘經查證違規屬實,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提高裁處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其他9件一般襪子查核不符部分,由經濟部中辦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移請相關地方政府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本次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已請經濟部強化襪子之控管機制。
    另本次查核計有10件襪子產自大陸,依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棉製襪子屬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即產地標示為大陸之襪子,其主要成分為棉者,輸入我國時均須辦理簽證;惟本次查核發現3件產自大陸之商品,成分標示中棉占比例雖未達50%,實際檢測結果卻已超過。對此標準局亦已一併移請財政部關務署等相關單位釐清,倘有違反規定從事貿易行為者,除沒入商品外,得停止其2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襪子時,除注意尺寸大小及鬆緊度外,亦應注意是否有標示原產地、洗燙處理方法或注意事項,及製造商或進口商等基本資料。另外,在挑選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公分以下之嬰幼兒用襪時,尚須一併注意有無 或 等商品檢驗標識,以維護自身權益。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聰明選購襪子,就能穿得舒適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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