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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市售空氣清淨機品質安全檢測、標示查核暨效能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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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測10件市售空氣清淨機,品質安全部分臭氧檢測全部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有4件不符合規定,另有1件於不同通路之廣告宣稱不一致,已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效能部分則分別檢測潔淨空氣提供率(簡稱CASR)、能源效率、待機功率等。
近來空氣污染嚴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空氣清淨機成為消費者必搶防疫物資之一。為確保業者標示與其宣稱相符,並維護消費者購買之品質與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9)年5月至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店抽測10件(實體7件,網路3件) 市售空氣清淨機。本次品質安全檢測及標示查核與效能檢驗之依據及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安全檢測
(一) 依據:依據國家標準CNS60335-2-65針對所產生臭氧濃度有無過量進行檢測。
(二) 結果:臭氧濃度10件全部合格。
二、標示查核
(一) 依據: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
(二)結果:共4件(編號4、6、9、10) 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法違規部分已命業者限期改正,商品標示法違規部分均已改正標示。
1、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商品規格:編號6。
2、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編號9。
3、未依商品檢驗法在商品本體、外箱或說明書標示限用物質含有標示聲明書:編號4。
4、違反商品檢驗法,標示電壓與原登錄不符;編號10。
 三、效能檢驗
(一)依據:依據國家標準CNS16098分別進行CASR、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檢測。
(二)結果:
1、CASR:檢測方式在空間為高度約2.45m、內部容積約為28-30m3、溫度23∘C±3∘C及相對溼度為45%±5%之實驗室進行,效能從高至低依序為編號5(7.37cmm)、1(6.09cmm)、【7、10】(4.68cmm)、3(4.37cmm)、4(4.21cmm)、2(3.65cmm)、8(3.55cmm)、9(3.24cmm)、6(2.28cmm)。
2、能源效率:達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值(即不得低於0.106cmm/w)計有7件,編號1-5、9-10。
3、待機功率:達節能標章待機功率基準值(即無聯網功能者不得大於1W,有聯網功能者不得大於2W)計有8件,編號2-8、10。
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已於本年10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民眾選購空氣清淨機時,應挑選有 商品檢驗標識及 節能標章之產品,請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定期更換濾網或清洗保養,尤其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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