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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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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食藥署重申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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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有關媒體報導,食藥署大開後門讓美豬合法洗產地,美國進口活體豬在臺灣宰殺後就變臺灣豬乙節,食藥署澄清,國內並沒有輸入美國活體豬直接進入屠宰場宰殺的情事,經查少量進口的活體豬是做為繁殖之種豬使用。
    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食藥署重申輸入豬肉,均經跨部會機關在邊境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食藥署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為優先考量,由源頭到通路嚴加把關,並且與各地方衛生局共同全力輔導業者符合法規之要求,確保食品安全,讓民眾安心且享有更多產品來源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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