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及遊樂園附設停車場專案」聯合查核結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74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5月至8月前往臺北市等8個直轄市、縣(市)共18家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或遊樂園附設停車場,進行停車管理、消防、建築管理及治安防護之聯合查核。結果發現13家停車管理事項查核不合格(其中1家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2家消防查核不合格、1家建管查核不合格及1家治安防護查核不符合。查核缺失部分已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完畢,並於去年11月底辦理複查均合格。
      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大型消費場所停車暨公安管理現況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會同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8個直轄市、縣(市)之消保官及主管機關,就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或遊樂園附設停車場進行查核。本次查核重點包括:是否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有無依停車場法規定公告營業事項、是否符合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專用停車位是否遭占用,以及消防、建築管理、治安防護查核等項目。茲將結果分述如下:

一、停車管理查核部分: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13家不合格。
(一)無照營業者1家,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罰鍰並限期改正,業者已依限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經地方政府交通機關核發在案。
(二)未依停車場法規定公告營業時間、票卡遺失須支付之停車費或使用票證及停車場之權利與責任等事項共計 3家。
(三)收費標準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共計 3家。
(四)身心障礙或婦幼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共計9家。
前述(二)至(四)項不合格情形,各地方政府交通機關業依停車場法第27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40條之1等規定命令業者限期改善,並均已完成。
二、消防查核部分: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2家不合格。違規態樣包括滅火器失壓、火警線路故障、未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或避難方向指示燈被遮蔽。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已完成。
三、建築管理查核部分: 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1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逃生通道不暢通,地下停車場通往1樓通道堆置沙包、三角錐等雜物。經主管機關現場令其改正並複查改善完成。
四、治安防護查核: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1家不符合。未於停車場之明顯處所普設安全警鈴或其他安全措施。因本查核事項屬行政指導項目,主管機關已請業者定時巡場並加強監控監視器影像,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至消費場所停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選擇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停放車輛,停車前並應確認場內有張貼停車場登記證、場外清楚標示停車費率與管理規範、營業時間、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二、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場僅出租車位供停放車輛,除可歸責於業者情形外,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故選擇停車場時,應留意場內監視設備是否完善,如發生事故,停車場方可提供相關監視畫面,以保障車主權益。
三、為便利身障者及落實照顧婦幼,請勿占用專用停車位,若符合停放資格,應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置放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供查驗,汽車駕駛人如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將依法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