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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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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以刑逼民、身心俱疲(鄧媛檢察官) (防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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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上,阿玉嬸氣急敗壞地拿著厚厚一疊資料講給檢察官聽:「當初我就是自小看著隔壁鄰居阿金伯的兒子阿力長大,我看阿力年輕人創業辛苦,小本經營裝潢材料行,想給阿力一個機會,整修一下自己已住了四十幾年的老公寓,沒想到阿力施工品質這麼糟,地板沒有對花、更換馬桶後排糞管沒有移位、木作抽屜無法完全開闔…叫我怎麼驗收得下去?」

阿玉嬸繼續說道:「我向阿力提出改善要求後,他居然避不見面,現在都找不到人了,我可是依約支付了三分之一工程款80多萬元!檢察官大人啊,您可以幫我把阿力他人找出來叫他還錢嗎?這可是我先生過世後留給我的養老生活費啊!」

氣急敗壞的阿玉嬸滔滔不絕:「而且呀,檢察官您知道嗎,阿力的裝潢材料行根本是虛設行號,一人公司,登記的公司地址就是阿金伯家,哪有什麼公司,而且更換過好幾個名字,阿力開給我的客票也是芭樂票無法兌現,根本就是計劃行騙!」

經過幾次傳喚後,阿力終於到案了,年紀明明四十歲不到,卻白髮蒼蒼,身形佝僂,一見到檢察官就長嘆一聲:「唉,檢察官您有所不知啊,這兩年新冠疫情,我底下的工班來來去去,雖然我工人班底不能固定,但也勉強依照與阿玉嬸的約定按期施工,只是這兩個月工人不是新冠肺炎確診了,就是被居家隔離了,隔離回來上工的工人真的想要工作賺錢,但是阿玉嬸害怕解除隔離後還是會帶有病毒,拒絕我們改善瑕疵重作工程,最後我自己也不幸確診了,因為擔心傳染老父阿金及幼子,自行開車躲到東部山上去隔離,才沒與阿玉嬸聯絡上,絕不是惡意逃避!」

「我雖然曾交付阿玉嬸客票,那也是我收受上游磁磚廠商慶隆兄的客票,都是認識的同業,只是近二年不景氣,磁磚廠商也缺工缺料,業務大減,聽說慶隆兄上個月也倒閉了,唉,檢察官您知道我們做工的辛苦嗎,真是冤枉啊!」

一、        法律問題

(一)    找不到人就去地檢署提告,只要檢察官發布通緝,很快就緝獲了?

(二)    只要不符合當初契約約定之內容的瑕疵給付糾紛,一定構成詐欺嗎?

(三)    只要票據不獲兌現,一定構成詐欺嗎?

二、        法律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第85條: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三、「通緝之理由」,故並非只要被告不到案,檢察官則一律發布通緝,仍要視是否具備通緝之理由,有無通緝之必要性而定。故事中的阿力因新冠肺炎確診,而自覓適合處所居家隔離,因此未能到案,應算有正當理由。

阿玉嬸主張阿力施工品質不佳、未能修復瑕疵,違反當初之契約約定,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法律責任,非必然構成詐欺。是否構成刑事詐欺犯罪,仍應視有無主觀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行為人要施行詐術,並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本案阿玉嬸與阿力因自小鄰居,有一定信任關係,阿力雖有意重作工程修補瑕疵,卻遭阿玉嬸以有染疫風險為由拒絕,且阿力後來也因為染疫確診自我隔離,亦非惡意逃避,故難認阿力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阿力所交付的客票是來自於業務往來的上游磁磚廠商慶隆兄所交付,並無證據證明該客票是無兌現可能的票據(即俗稱芭樂票),或阿力對該客票是芭樂票有主觀上預見之可能性,故阿力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是本案應為民事契約糾紛,不構成刑事詐欺犯罪。

三、        作者的叮嚀

請明確區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違反民事契約不必然構成刑事詐欺,詐欺罪有其法定構成要件,也切勿存有至地檢署提告讓檢察官幫忙找人或催討債務之錯誤觀念,選擇正確之提告途徑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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