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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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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跑腿領錢,挑戰高薪?(洪佳業檢察官) (防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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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虎在臉書的「偏門工作」社團,看到一則廣告:「徵外務,有簽約,不需交付帳戶,非詐騙」。胖虎心想:「我在每個月的月底都好缺錢,想找兼職工作很久了。反正對方說了非詐騙,就去做做看吧!」因此與對方聯絡。

對方自稱「陳經理」,要求胖虎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的帳號給公司,工作內容非常簡單,只要胖虎於公司匯入金錢後,馬上提款並交給陳經理派去收錢的人,這樣胖虎就可以獲得報酬。

胖虎覺得這份工作非常值得,只要跑腿領錢,再把錢交給公司派來的人,輕輕鬆鬆就可獲得高薪,於是胖虎在短短一週內,依「陳經理」的指示,總共用自己帳戶收了50萬元,然後都領出現金,並交給對方派來的人收走。

有一天,胖虎收到警方要求到案說明的通知單,才知道自己領出的錢都是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的錢。不但報酬沒拿到,還被判刑、且遭到被害人求償,後悔莫及。

一、        法律問題

提供自己的帳戶,讓陌生人匯款進來,然後幫人家領錢並面交給陌生人、或是幫忙轉出,是否犯法?

二、        法律解析

  詐欺集團的分工細密,包含「金主」(出資成立犯罪組織)、「話務機房」(撥打詐騙電話)、「系統商」(準備群發的錄音檔案、竄改來電顯示號碼)、「條商」(出售被害人個資)、「水房」(處理收取犯罪所得的金流及進行洗錢),其中「車手」就是整體犯罪分工的「水房」的一部分,負責收取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並隱匿資金去向,因此「車手」會是詐欺取財罪共同正犯團隊的一員,必須就全體的詐欺取財犯罪,負法律責任。

  常見的「洗錢」行為,指隱匿不法資金的來源、去向或所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因此,只要認知到匯入自己帳戶的金錢可能是來自詐欺、賭場(含網路博奕)或其他洗錢防制法所定的「特定犯罪」得來的錢,卻還去幫忙提款或轉帳,造成追蹤金流的障礙,那就是典型的「洗錢行為」,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認知到該筆金錢很可能是詐欺金錢,還去幫忙領,另外會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並不會因為「打電話向被害人騙錢的人不是我,我收款、提款,就沒有法律責任」。

  而胖虎曾經心想:「只要我到時候辯稱不知道是不法的金錢,我只是找工作時被騙,我就沒事了吧?」其實不是的。是否知情,當然不是胖虎自己說了算,不然每個車手都說不知道進到自己帳戶的錢是非法的金錢就好了,這樣人人都沒有罪,只有那些乖乖承認犯罪的車手會被判刑,這樣哪裡公平?

  詐欺集團常會宣稱匯入胖虎帳戶內的資金來源為:賭博集團的錢、廠商為了逃漏稅的錢、或要製作假金流證明來幫忙騙銀行錯誤核發貸款的錢…等等。這些顯然都是犯罪行為。既然胖虎提供自己帳戶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對方收取不法資金,還說自己不知道金錢來源為不法,如果你是法官,你也不會採信這麼矛盾的說詞吧?

  另外,每個人都可以在臺灣的銀行開立帳戶,開戶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且想去幾間銀行開戶都可以,不可能有帳戶不夠用的問題。然而「廠商」不使用自己名下免費開立的帳戶收款,卻要額外花錢僱用胖虎提供帳戶幫忙收錢,顯然匯入帳戶的資金來源就很可能是不法資金啊,不然「廠商」幹嘛花費額外的轉帳成本,用人頭帳戶收款的方式,隱匿自己真實身分和資金去向,使警察只能查到實際領款的「胖虎」,難以查到最後實際收錢的人、也難以追查金錢最後跑去哪裡。因此,不論廠商自稱是合法或非法,胖虎做這種「車手」工作,事後辯稱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很可能最後報酬都沒領到,還落得被判刑、且遭到詐欺被害人求償全額詐騙金額的下場。

三、        作者的叮嚀

經營正當事業的廠商或個人,絕對不會想要使用別人的帳戶代收資金,這樣除了造成對帳困難外,更會浪費額外的金流轉帳成本。一個陌生人不論找什麼理由、承諾會給你多少報酬,想要借用你的帳戶收款時,聰明的你,心裡只要想說:「只有犯罪者才會想要花錢借用他人帳戶收款,來隱匿資金去向」就好,千萬不要提供自己帳戶收取無法確認實際來源的錢。不然錢都是對方在賺,刑責及賠償是你在背,絕對不是一個聰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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