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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不當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弘軒公司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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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於本(24)日第1613次委員會議通過,弘軒科技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且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合作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如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有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倘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弘軒公司於110年5月23日至12月27日間,使用競爭事業的名稱「元儀科技」作為關鍵字廣告,但弘軒公司所設定的廣告文案中,將競爭事業與自己公司名稱並列而呈現「專業元儀科技,德國進口-弘軒科技」,或單獨以較大字體強調競爭事業之名稱而呈現「元儀科技-熱像儀」等,點擊關鍵字廣告都將導引至弘軒公司網站紅外線熱像儀相關介紹。因為弘軒公司關鍵字廣告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認為元儀公司與弘軒公司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將增加弘軒公司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減少元儀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減損「元儀科技」事業名稱所蘊含的經濟利益,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瞭解與廣告平臺簽署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廣告「插入式」功能時,應在廣告對外露出前,先檢視注意廣告群組內的關鍵字字詞是否包含競爭事業名稱,避免關鍵字廣告將事業名稱併列呈現而有觸法的疑慮。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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