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假面執法人員!假公文真詐騙(陳孟黎檢察官) (防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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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奶奶某天睡午覺時接到自稱「臺大醫院民眾服務處林主任」的電話,表示前幾天范奶奶到臺大醫院看病時,其健保卡被犯罪集團側錄了,有人因此用她的健保資料請領醫療給付,已經領走新臺幣36萬8000元的補助,目前臺大醫院已經報警,請范奶奶等候警方通知。
二十分鐘以後,范奶奶又接到「臺北市刑大吳光明偵查隊長」來電,表示臺北市刑大所追查的健保卡側錄集團已經造成許多民眾受害,這件案子如果沒有抓到詐騙者,中央健保局就會從奶奶帳戶將被領走的醫療補助加計違約金一起轉回健保局,金額恐怕超過50萬元。但是奶奶不用擔心,現在臺北市刑大已經把這個案子報請偵辦詐欺犯罪頗負盛名的「臺北地檢署郝公正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將會指示偵查步驟,請范奶奶務必配合,才能一起把詐騙集團抓起來,配合辦案期間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絕對不可以把配合檢警辦案的事情,告知家人或朋友,以免妨害辦案,反而吃上官司。
掛上電話的范奶奶心中忐忑,還好過五分鐘「臺北地檢署郝公正檢察官」親自來電表示:為保護民眾財產安全,請范奶奶前往A銀行將加計違約金之50萬元先交給「臺北地檢署監管科艾翩麗書記官」匡列,臺北地檢署會依繳交金額向中央健保局申請凍結,避免款項被轉出。半個鐘頭後,A銀行前,一名女子出示「臺北地檢署監管科艾翩麗書記官」識別證後,催促奶奶自行臨櫃領取50萬元,奶奶依照指示領款交付,「艾翩麗書記官」同時交付奶奶「臺北地檢監管科收據公文」、「臺北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申請書」各一份後,隨即離開現場。
晚餐期間,奶奶告知媳婦好好保管「臺北地檢監管科收據公文」、「臺北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申請書」,以便日後領回50萬元等情,家人這才發現奶奶受騙了,雖然立刻報警,然而損失50萬元真讓奶奶痛心疾首、欲哭無淚。
一、 法律問題
假冒公務員的「艾翩麗書記官」和電話中的「林主任」、「吳偵查隊長」、「郝檢察官」觸犯什麼法律?
二、 法律解析
「艾翩麗書記官」出示假的「臺北地檢署監管科艾翩麗書記官」識別證,並以偽造的「臺北地檢監管科收據公文」、「臺北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申請書」公文,騙范奶奶50萬元的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騙」;因為「林主任」、「吳偵查隊長」、「郝檢察官」聲音不一樣,是由不同人所假扮,此時共同犯罪者已經超過三人以上,因此是屬於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騙」。
「艾翩麗書記官」拿假公文給范奶奶的行為,違反刑法第211、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此類犯罪通常具有組織性,被告參加了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因此她的行為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又因為被告以各種手法使被騙的錢被隱匿或掩飾,也可能會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洗錢罪。
被告行為觸犯多數法律,但因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持偽造之公文書而向范奶奶收取詐欺贓款,係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僅論以一罪。
三、 作者的叮嚀
首先,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先報警:在將任何證件、金融帳戶、提款卡、印章、現金款項交付陌生人前,即使他們自稱是公家機關人員,都請務必先進行查證。不要用回撥電話的方式查證,也不要依據對方告訴你的(公務機關)號碼撥打。建議撥打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以電話撥打165或打110亦可,應先查明所謂「公家機關」或「公務行為」是否真實存在且確有其事。另外,報警(打165、110)或查證行為都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最後,檢察或警察機關都沒有「監管科」,檢察官或警察都不會要求被害民眾將現金、存摺、印章、提款卡等交付公家機關保管,也不會要求民眾自行操作提款機將款項轉出,或所謂將帳戶「暫行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