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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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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詐欺百態,通通都是犯罪嗎?(林俊杰檢察官)(防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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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讀者,你有被騙過嗎?不管是感情詐騙、金錢詐騙,詐騙事件充斥在你我生活之間,不僅常常成為報章媒體每天披露的焦點新聞,就連影藝界也有諸多以詐欺事件改編之膾炙人口作品。

例如:《新創大騙局The Dropout》影集重現矽谷「Theranos」醫療詐騙事件,女主角「Elizabeth Holmes」號稱「女版賈伯斯」,以「一滴血」就能驗出疾病的謊言詐騙無數政商名流,多年後才遭新聞記者拆穿是騙局一場,「BAD BLOOD」(中文譯名:惡血)一書完整呈現這起「世紀大騙局」的荒謬過程。

韓國的熱門電影「寄生上流」更是詐欺電影之經典鉅作,男女主人始終沒有發現詐騙家族的荒謬破綻,使得詐欺家族順利地「寄生」在男女主人家中擔任英文家教、司機及管家,荒謬騙局不僅讓詐欺家族吃香喝辣,詐欺犯的醜陋心態更是演繹的淋漓盡致,讓人拍案叫絕。如此荒謬的事件每天都在上演,但刑法上的詐欺,到底是什麼呢?

一、        法律問題

所謂詐騙都一定可以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嗎?為何有些案件可以成立?有些卻只是民事糾紛?

二、        法律解析

以下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從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來向各位讀者分析闡述:

(一)    目前法條規定

詐欺罪可以拆成「普通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準詐欺罪」三大類型:

  1. 普通詐欺罪:以犯罪方式或標的作為區分依據,包括直接交付、從收費設備領取、從自動付款設備領取、透過偽製財產權得到財產等四大類,法條依序為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1條(收費設備詐欺)、刑法第339-2條(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刑法第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普通詐欺罪詐欺取得他人財產稱「詐欺取財罪」,因詐欺而獲得其他利益者稱為「詐欺得利罪」。
  2. 加重詐欺罪:法條依據為刑法第339-4條,係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者。此類犯罪模式情節惡性重大,危害程度較高,刑責較普通詐欺罪為重,所以稱為加重詐欺罪。
  3. 準詐欺罪:法條依據為刑法第341條,係指以未滿18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辨識能力不足者為犯罪對象,此類人士因主觀判斷能力低於一般人,為強化對此類對象之財產權保障,特地於普通詐欺罪外另設專門條文規範,若對此類民眾詐騙,一樣也有刑法上的罰責。
  4. 不論是上述哪一種詐欺犯罪類型,詐騙成功的詐欺行為稱為詐欺既遂,反之稱為詐欺未遂,詐欺既遂與未遂一律都會面臨刑罰,不會因為詐欺未得逞就免除刑責。

(二)    詐欺罪之法定構成要件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簡言之,詐欺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兼具主觀與客觀兩要件,主觀上須有不法所有意圖與犯罪故意,客觀上須著手實施詐欺犯行,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做出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並使其本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才會成罪。

  1. 主觀要件:須有不法意圖:加害人有意圖要透過詐術謀取他人的財物並從中獲利。須有犯罪故意:加害人明知這樣會損害他人權益而仍故意去做此種行為。
  2. 客觀要件:須有施用詐術的詐欺行為:行為人捏造、虛構事件,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予被害人,讓被害人產生錯誤判斷與決定。
  3. 被害人被誤導而進行錯誤的處分財產行為:被害者須因加害者的詐術而產生錯誤認知,進而做出錯誤的財產處理決定,導致受有損害。
  4. 被害人或第三人財產損害與加害人取得財物具有因果關聯性被害人因加害人對其實施詐欺行為,導致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之財產受到損失,並使得詐欺加害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兩者間呈現因果關係。

(三)    常見詐欺態樣

實務上常見之詐欺犯罪類型五花八門,包括:(投資借款)謊稱參與投資或借貸即可獲取暴利、(中獎通知)利用用簡訊或社群軟體通知抽中大獎,但須先繳納保證金、(求職詐騙)以求職為餌誘騙民眾預繳保證金或其他款項、(網購詐騙)透過網拍向網友購物卻拒絕付款、(交友詐騙)假借交友名義要求支付生活款項或借貸資金,事後卻避不見面、(宗教詐騙)假宗教供奉之名向信徒詐騙財物斂財、(虛擬貨幣投資詐騙)以新型態商業交易模式吸引民眾出資詐財…等等。

以上述「女版賈伯斯」的「一滴血」詐騙事件為例,Holmes自稱透過指尖採血技術,就能完成300多項血液檢測項目,號稱是「革命性驗血設備」,吸引諸多名流出錢投資,事後被揭穿吸金數十億美元幾乎都是花在私人奢侈開銷,根本沒有所謂尖端驗血技術,對照上述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來看,Holmes一開始就明知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去創新研發技術,仍到處吹捧自家公司擁有此創新技術,她主觀上就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且有意使民眾被騙的結果發生,過程中持續以各種誇大、無法實現的話述訛詐廣大投資者出資相挺,就是對民眾施用詐術而取得財物,民眾被害與其施用詐術間,兩者具有因果關聯性,這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但若是經營合法公司向民眾收取資金,作為投資研發科技或商品,事後因為技術無法突破,或廠商間合作破局導致研發失敗,因收取資金者主觀上並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也確實將取得資金投入研發與製造,縱使造成損失,因經營者並沒有謀取私利的不法意圖,這種情形就會被認定成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兩者有時難以區分,須透過個案具體證據才能認定到底有無成立詐欺罪,還是雙方間的民事糾紛。

三、        作者的叮嚀

俗話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詐欺事件層出不窮,除反應出人性狡詐的黑暗面,更凸顯出人性投機取巧的貪婪心態,詐欺犯行為雖不足取,但民眾仍應時時自我警惕,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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